台灣自治政府蔡吉源對第三河川局提告竊佔河川之刑事答辯狀
【刑事答辯狀 文字檔】
刑事答辯狀 112年度一字第1171號 蓮股
答辯人即被告 蔡吉源 住彰化縣二水鄉上豐村松柏巷13之1號
訴訟代理人 黃茂祥律師 住台東縣太麻里鄉至善路29號
林永東律師 住屏東縣新埤鄉新埤村萬新路196之1號
姚吉鴻律師 住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一路一段82號12樓
為被訴竊佔案件,依國際法及國際慣例提出答辯事:
緣台灣澎湖係美國軍事佔領地,臺灣自治政府係依據聯合國憲章第73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及美國台灣關係法第15條之規定,於2015年10月19日,經美國總統簽署美國國會通過承認為台灣地區唯一合法之政府。台灣澎湖乃是A IT美國第七艦隊軍事接管所管轄,台灣自治政府依照佔領法之規定,於2022年12月7日,將台灣21條主要河川登錄為台灣自治政府領土主權接收接管,並以公文告知假”中華民國”流亡當局水利署,並於21條河川豎立告示牌插美國國旗及美國軍事台灣佔領旗,宣告臺灣領土主權;詎偽"中華民國"流亡當局為維護強化威權體制,無端誣告台灣自治政府竊佔,而彰化地檢檢察官,不為揭實探究台灣自治政府已擁有台灣領土主權及行政管轄權,而充當打手,以司法凌辱本土台灣人所根據聯合國憲章及美國台灣關係法合法建立之台灣自治政府為目的,以予起訴,恣意壓制台灣自治政府啟蒙發展,意圖羞辱台灣自治政府,期假”中華民國”威權體制存續在中國境外台灣,胡作非為,膽大妄為,霸凌國際公法之叛國罪刑,居心可議,將彙報美軍第七艦隊軍事法庭將列入恐龍司法案件持續處置。
臺灣為美國軍事佔領地,必依循美國台灣關係法為準則,非以偽"假中華民國"早不存在之流亡難民體制,凌辱本土臺灣人,濫訴人足以觸犯國際佔領法侵略臺灣領土主權及行政管轄權。
按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軍事占領方不得改變當地被佔領前法律與佔領前制度。第53條:佔領國對(戰敗國)個別或集體屬於私人、或國家、或其他公共機關、或社會或合作組織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之任何破壞均所禁止,但為軍事行動所絕對必要者則為例外。
國際公法(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附件「陸戰法規與慣例公約」(第46、55、56、條)佔領者對於佔領地(敗戰國未臻有效接收管理)所有之公產有管理與收益之權,對於私有財產不得沒收。
國際紅十字會網站公佈之〈國際人道主義慣例法〉(第160條)戰爭罪犯及犯罪行為,係有永久追訴效力,永久無失效期限。據中華民國於1917年5月10日正式申請批准加入國際公法。參中華民國大法官63號釋憲新台幣不是國家主權貨幣,大法官第558號中華民國國民在台灣地區擁有戶籍的人。再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華民國於2009年12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5401號令,第二篇第二條第3項第一款,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之權利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亦不例外。則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之法律不適用於台灣,應依循台灣關係法及國際公法為準則。
綜上”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違反國際公約,改變佔領前法律及政府制度。偽”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依法不得就地合法,其法律不適用於台灣,唯今假”中華民國”流亡當局,蔡英文已於2023年7月8日簽署文件將行政權,移交美國軍事管轄,由美軍第七艦隊管轄,爰此仰庭上明斷。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證物
- 大安溪、大甲溪、烏溪河川登錄文件3張、公告圖片3張
- 經濟部 水利署第3河川局行政執行令TG-ROC-水利署第3河川局-060323-#006
- 經濟部 水利署公文書TG-DOEA-ROC-水利署-120722-#001
2023年12月1日
具狀人 臺灣自治政府
代表人 蔡吉源
訴訟代理人 黃茂祥律師
林永東律師
姚吉鴻律師
【刑事答辯狀 影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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