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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治政府(臺灣政府)是依照國際法程序成立:

1、舊金山和平條約。
2、聯合國憲章第73條。
3、日內瓦第四公約。
4、海牙公約。
5、臺灣關係法。
6、美國憲法。

臺灣自治政府基本立場有三點:

第一,中華民國不是臺灣住民的國家,臺灣政府要根據臺灣關係法,取代非法滯留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治理當局;落實轉型正義,肅清貪瀆,改革秕政,建設美麗島。

第二,臺灣政府要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3條,先自治,師法明治維新,脫亞入歐,以臺灣之名加入聯合國;再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6條及77條,舉辦公民自決投票,決定要獨立建國?要維持自治?要加入美國聯邦?或與日、韓組織邦聯?

第三,臺灣政府要與統一後的中國邦交正常化,平起平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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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治政府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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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治政府總部: 彰化縣二水鄉上豐村松柏巷13之一號

電話 04-879-7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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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治政府各地辦公室

臺東辦公室:臺東縣太麻里鄉華源村南北坑62之一號
0919-759-599 黃先生

桃園辦公室: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二段453號
0977-229-413 陳先生

屏東辦公室:屏東縣新埤鄉萬興路196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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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辦公室:臺南市歸仁區民族一街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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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85-2487、0939-184-568 吳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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