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獨,華獨,與自治建國 Gavin Tsai/062424/HQTAG
台獨,華獨,與自治建國 Gavin Tsai/062424/HQTAG
台獨,華獨,與自治建國 Gavin Tsai/062424/HQTAG
什麼是台獨? 簡單的說,台獨就是要建立台灣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是,根據舊金山和約,台灣領土不屬於任何國家的一部分,沒有任何國家可以依據國際法,聲請台灣領土主權,台灣要從哪一個主權國家獨立出來?台灣獨立運動七十幾年來,有很多台灣同胞竟因為『在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下』主張台獨,就枉死在ROC不義政權之手,或長期遭遇牢獄之災。台獨被證明根本行不通,那麼台灣應該何去何從?
什麼是華獨? 華獨則是要讓中國流亡難民組織『在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下』透過各種手段,包括全民公投或正名制憲,在台灣獨立建國,再進一步完成終極統一,由北京中國合法合併台灣澎湖領土主權的目的。論華獨就不能不注意自2014年3月太陽花學運以來,台灣社會出現了一個新的屬於華獨部分的名詞—「天然獨」。 「天然獨」概念是基於新世代既接受的中華民國的國旗、國歌等國家象徵,又認同「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名叫中華民國」的錯誤論述。
不論華獨或天然獨,本質上都是「外省」台獨主義,也就是如假包換的長期霸占台灣的「華獨主義」;與「台灣人出頭天」沒有一點點的關係!
蔡英文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提出很多謬論,除了誤導本土台灣人外,在整個台灣建國史上,還是一片空白。主張「兩岸兩個中國相互不隸屬」的賴清德,與蔡英文一樣,嚴重違反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的規定,正走在鋼索上,令人擔憂!
因為,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3條和舊金山和約第2條b款,本土台灣住民一旦成立台灣自治政府,就立即可以合法擁有日本天皇所賜給的台灣澎湖領土的法理主權和保障其天賦人權的國家高權,而得以直接脫離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的羈絆,建立一個受到國際法保護的台灣主權獨立的國家。
圖片說明: 一個台北遊客路過台灣自治政府太麻里辦公室, 與黃主任一席談後, 塗鴉一幅. 強調台灣自治政府完全正確, 終將取代李登輝的台獨和蔡英文的華獨. 李、扁、蔡、賴,自遗伊戚!
臺灣自治政府 發行臺灣公民身分證憑辦人身保護令 - 公告 - 20240524
臺灣自治政府 發行臺灣公民身分證 公告 2024年5月24日
連結臺灣公民身分證專頁
【影像檔】
【文字檔】
臺灣自治政府 發行臺灣公民身份證 公告
2024年5月24日
發文單位: 臺灣自治政府 總統府 秘書處
公文編號: TG-Secretariat-052424-#001
發文地址: 彰化縣二水鄉上豐村松柏巷13-1號 04-8797783(O)
主旨:
為台灣公民合法拒絕中華民國徵召參與國共內戰,保障本土台灣住民至高無上之人權權利,特此公告周知全體台灣住民,期能踴躍申請台灣公民身份證,告別中華民國。
說明:
- 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 賴清德先生,在520就職慶祝大會的演講中稱: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相互不隸屬的兩個國家】。既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企圖明目張膽要在台灣建立蔣介石的『中華台灣共和國』的假台獨真華獨;又觸犯戰爭法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不得霸占流亡地區之土地建立新國家之規定;更挑戰北京中國國內法的反分裂國家法,要從中國分裂出來。引起國際共憤,尤以美國、俄羅斯和北京中國為然。
- 據稱美俄中三國已經形成共識,同意讓中國針對金門和馬祖開戰,消滅偽中華民國叛亂組織。
- 因特此公開『臺灣自治政府台灣公民身份證發行辦法』,公告周知台灣同胞依據規定,前往鄰近各地戶政事務所或其辦事處,辦理台灣公民身份證。所有台灣公民身份證持有人,得免受中華民國徵兵令之徵召參戰,並可接受駐台美國軍事人員的保護,如有必要,也可憑臺灣公民身份證申請臺灣自治政府人身保護令。
臺灣自治政府 總統府 秘書處 代理秘書長 游佳涔
臺灣自治政府 臨時國會 票選 臨時總統 蔡吉源 決行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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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府總統府人事處 2021年12月4日
台灣自治政府第一屆臨時國會第六次大會備查案 准予備查。
一、宗旨:
為完成2013年4月30日上午8:30-11:30,與白宮總統顧問T. Nagayama對話要點中第七點的任務: 接下來就是加足馬力發行 "台灣人(公民)身分證 ",表示本土台灣人拒絕成為中華民國人及中國人,只認同台灣地位是「美占」。組織完備又在身分證發行數量達到某一數字(如,30萬份)以上,即可發函給美國白宮台灣小組(或總統),指示ROC政府停止一切運作,準備移交清冊,一切施政由台鑽治政府接管。這一條款與台灣護照之發行並行不悖。
二、法理依據:
- 1895年馬關條約第2條: 滿清大皇帝永久割讓台灣(含澎湖; 以下同)給日本大皇帝。
- 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73條: 二戰後的軍事戰占領地之佔領方必須輔助被占領地住民組織自治政府,建立住民自己的國家。
- 1949年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 軍事占領方不得剝奪占領地住民各項權益(生命、財產);不得變更占領地的公共團體和政府組織;也不得兼併全部或部分領土建立新國家 (Article 47 of GC & Par 365 of the Field Manual of the Army, USA)。
- 1952年舊金山和約第2條: 日本天皇放棄台灣的權利、名銜、和(台灣主權)聲請權*。
- 1952年舊金山和約第23條: 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家。
- 1979年美國台灣關係法第15條: 台灣住民可以組織自治政府,用以接替中國流亡到台灣之中華民國治理當局。
*天皇要放棄甚麼方面權利的聲請權? 美國為什麼教我們將來要公民自決建國? 為什麼自決建國限制在包括與小日本組織邦聯的四項選擇?原來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主張天皇放棄的聲請權(claim)的意思, 是天皇不得再有台灣主權的請求權。台灣將來要不要回歸天皇大日本帝制下的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 of Japan) 是台灣住民的權利,不是任何個人的權利。
三、發行辦法
- 身分: 任何人檢具二次大戰結束前祖父母和父母日據時期 (1985.06.17 -1945.09.02) 所發行的戶籍謄本、證明其為台灣公民身分者。
- 手續: 填列台灣公民身分證申請書一份,證明身分戶籍謄本,附最近半年照片兩張,及之前第三次發卡時申請之台灣人身份證舊卡,有舊卡者換新卡(工本費一百元),無舊卡者發新卡(工本費五百元)。
- 義務與權利: 台灣公民身分證(Formosan CitizenTGID Card)持有人,在台灣政府接掌政權後,只要支持台灣政府盡公民義務成為守法的台灣公民,就得享有全額福利津貼:諸如懷孕補助(0歲)、育兒補助(出生-2歲)、教育補助(2歲-18歲),及養老補助(65歲以上)等。
吸毒及違犯刑法各罪者,為不守法公民,不得生育及養育兒女,其未成年兒女應由國家相關機構委託其三等親恰當親人輔育教養。如無有三等親人再由公立教養院府育教育之。
本辦法若有未見完善之處、應經合法程序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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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臺灣公民身分證(TGID)發行管理辦法* 2023年8月27日
主旨:
現階段為當前臺灣(自治)政府組織發展,拓展人力資源,提高行政績效,落實台灣基本法之執行,草擬臺灣公民身分證(TGID)發行管理辦法,做為臺灣(自治)政府發展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健全組織的張本。
說明:
- 為發展基層組織,徵集基層人力資源,應大力推廣公民身份證 (TGID) 之申請案件,並簡化人事管理規則。
- 為達成上述目標,廢除台灣自治政府組織法,以仲裁委員會所訂立的紀律規章做為組織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則。除此以外, 凡是沒有成文規定者,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規範者,應配合社會環境,尊重個人權利,彈性處理,以符合台灣自治政府基本法和美國憲法的精神。
辦法:
- 凡是申請台灣自治政府公民身份證的個人,必須依規定繳交申請製作費用, 一百元或五百元;日治時期,個人、或父母、或祖父母、或曾祖父母的毛筆字手抄本戶籍謄本;並填列<台灣自治政府公民身分證申請表>內的各欄個人相關的基本資料。諸如: 姓名、生日、國民身份證(ID)字號、電話、住址、學歷、簡歷,自傳、黏貼照片,及國民身份證影本。
- 凡是要參加台灣自治政府組織的個人,必須填列<個人基本資料表>內的各欄個人相關的基本資料。諸如: 姓名、生日、身份證(ID)字號、電話、住址、學歷、經歷、黏貼照片等等。
- 只申請台灣自治政府公民身份證的個人,不填列<個人基本資料表>不參加台灣自治政府組織的個人,即為「普通公民」。
- 既申請台灣自治政府公民身份證,又填列<個人基本資料表>參加台灣自治政府組織的個人,即為「榮譽公民」。
- 凡是「榮譽公民」,在接受台灣自治政府法理建國學院義務的教育訓練,參加定期視訊會議,負責對一般市民宣揚法理和啟蒙教育工作後,應視個人意願和組織發展的需求,分派職務,擔任各級政府行政工作或議會組織的議員。為健全台灣自治政府組織架構,儲備人力資源,和未來接掌台灣澎湖行政管轄權作好準備。
- 「榮譽公民」在台灣自治政府接掌台灣澎湖行政管轄權後,視財源盈虧而定,除一份養老金外,得享有「普通公民」最多兩倍社會福利津貼的回饋。
- 本管理辦法的規定若有窒礙難行之處,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原標題為【臺灣(自治)政府組織發展管理辦法】,但是,因為內容以臺灣公民身分證(TGID)發行管理為主;所以,將標題改為【臺灣公民身分證(TGID)發行管理辦法】。以符合實際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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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台灣自治政府 內政部 公文書 2022年11月 2日
發文單位: 台灣自治政府 內政部
發文地址: 台灣政府總部 彰化縣二水鄉上豐村松柏巷13-1號/04-8797783(O)。
公文編碼: TG-MOI- DHR-LHRO-110222-#001
收文單位: 台灣自治政府 內政部戶政司所屬 各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 (Local 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fice, Department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MOI, Taiwan Government)
副本抄送:
- 美國國務院(State Department, USA)
- 美國駐台大使館(AIT, USA)
- 中國流亡到臺灣的治理當局 內政部戶政司
- 中國流亡到臺灣的治理當局 局長 蔡英文
機密等級: 無
主旨:
為中華民國離開臺灣(含澎湖)後,將由台灣自治政府主辨由持有臺灣公民身分證之臺灣公民,票選臺灣自治政府臨時總統和臨時國會議員之準備工作,懇請台灣自治政府內政部戶政司所屬各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依據臺灣自治政府規定,公開發行臺灣政府公民身分證(TGID; Taiwan Government Identification Card)。
說明:
- 只有持有台灣政府公民身份證的臺灣公民,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得參加公民投票、票選各級議會議員、中央行政主管官員(如總統)與地方行政主管官員(如縣市鄉鎮首長)。
- 凡是参加中華民國中央(總統和立法委員)選舉投票的人,都將被聯合國、美國和其他各國認定是中國人。很多臺灣人都被洗腦而去擁抱非法滯留台灣的中華民國,像蔡英文們,他們還自稱祖先來自中國。依據1998聯合國對2758決議文的解釋令,那種臺灣人都不再是臺灣人,而是中國人。目前,在臺灣地區,真正認同自己是本土臺灣人者大概有1000萬人。請針對這1000萬人嚴格審查是否為純粹的本土臺灣人。
- 根據1934年國際聯合會國籍法、聯合國憲章第73條及舊金山和約各相關條文之立法旨意: 1945年8月15日,天皇宣佈投降當天的日本臺灣人及其後代子孫,都是臺灣民族的原住民(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peoples),當然具有成為臺灣公民身份的必要條件,但考量認同與效忠臺灣的程度及國籍法慣例,若其配偶具有其他國籍者,則喪失其成為臺灣公民身份的充分條件。
此致 所有臺灣自治政府內政部戶政司所屬各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工作人員
臺灣自治政府 內政部 部長 陳賜寬 2022年11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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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台灣自治政府 內政部 公文書
發文單位: 台灣自治政府 內政部。
發文地址: 台灣政府總部 彰化縣二水鄉上豐村松柏巷13-1號/04-8797783(O)。
發文日期: 2023年2月7日
公文編碼: TG-MOI- DHR-LHRO-020723-#002。
收文單位: 台灣自治政府 內政部戶政司所屬 各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 (Local 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fice, Department of Household Registration, MOI, Taiwan Government)。
副本抄送:
1. 美國國務院(State Department, USA)。
2. 美國駐台大使館(AIT, USA)。
3. 中國流亡到臺灣的治理當局 內政部戶政司。
4. 中國流亡到臺灣的治理當局 局長 蔡英文。
機密等級: 無。
主旨:
為中華民國離開臺灣(含澎湖)後,將由台灣自治政府主辨由持有臺灣公民身分證之臺灣公民,票選臺灣自治政府臨時總統和臨時國會議員之準備工作,懇請台灣自治政府內政部戶政司所屬各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依據臺灣自治政府規定,公開發行臺灣政府公民身分證(TGID; Taiwan Government Identification Card)。
說明:
一. 只有持有台灣政府公民身份證 (TGID) 的臺灣公民,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得參加公民投票、參選或票選各級議會議員、中央行政主管官員,如總統、副總統,與地方行政主管官員(如縣市鄉鎮區首長)。凡是参加中華民國中央(總統和立法委員)選舉投票的人,都將被聯合國、美國和其他各國認定是中國人。
二. 很多臺灣人都被洗腦而去擁抱非法滯留台灣的中華民國,像蔡英文們,他們還自稱祖先來自中國。依據1998聯合國對2758決議文的解釋令,那種臺灣人都不再是臺灣人,而是中國人。目前,在臺灣地區,真正認同自己是本土臺灣人者大概有1000萬人。請針對這1000萬人嚴格審查是否為純粹的本土臺灣人。
三. 根據1934年國際聯合會國籍法、聯合國憲章第73條及舊金山和約各相關條文之法意: 1945年9月2日前,美軍進佔台灣和澎湖當天之前的日本臺灣人及其後代子孫,都是臺灣民族的原住民(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peoples),當然具有成為臺灣公民身份的必要條件,但考量認同與效忠臺灣的程度及國籍法慣例,若其配偶具有其他國籍者,則喪失其成為臺灣公民身份的充分條件,必須等待台灣建國之後,申請歸化,宣誓效忠台灣,才能取得台灣國籍。
四. 凡拒絕接受或蓄意破壞臺灣自治政府本案公文書及其附件內容之任何單位或人員,或違反國際法規定,濫發臺灣公民身份證之戶政事務所或任何其他單位 (如不合法的福爾摩沙自治政府(台北); 兩個台灣民政府(桃園及高雄); 台灣(獨立)國政府(高雄或屏東) ) 之人員;定將送臺灣自治政府轉型正義法庭,以違反戰爭法起訴判刑。
此致 所有臺灣自治政府內政部戶政司所屬各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工作人員
臺灣自治政府 內政部 部長 陳賜寬
2023年2月7日
附件一: 台灣公民身份證 (TGID)製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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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TG-MOI- DHR-LHRO-033023-#003
台灣自治政府 內政部 行政執行令
發文單位: 台灣自治政府 內政部。
發文地址: 台灣政府總部 彰化縣二水鄉上豐村松柏巷13-1號/04-8797783(O)。
發文日期: 2023年3月30日
公文編碼: TG-MOI- DHR-LHRO-033023-#003。
收文單位: 台灣自治政府內政部所屬 各縣市民政局 暨 戶政司管轄下知各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 (Local 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fice, 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 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 MOI, Taiwan Government)。
副本抄送:
1. 美國國務院(State Department, USA)。
2. 美國駐台大使館(AIT, USA)。
3. 中國流亡到臺灣的治理當局 內政部戶政司。
4. 中國流亡到臺灣的治理當局 局長 蔡英文。
機密等級: 無。
主旨: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離開臺灣澎湖後,台灣自治政府將主持臺灣政務,辦理臺灣內政各項選舉業務。發行臺灣公民身份證 (TGID; Taiwan Government Identification Card) 是進行所有行政革新的首要工作。台灣自治政府內政部所屬各縣市民政局及戶政司所屬各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必須依據臺灣自治政府規定,公開發行臺灣政府公民身分證。違背此一行政執行令,輕者,免職;重者,以叛國罪論處。
說明:
一、 只有持有台灣政府公民身份證 (TGID) 的臺灣公民,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得參加公民投票、參選或票選各級議會議員、中央行政主管官員,如總統、副總統,與地方行政主管官員(如縣市鄉鎮區首長)。凡是参加中華民國中央(總統和立法委員)選舉或參與投票的人,都將依據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及1998年該決議文之說明文,認定其為中國人,不得享有臺灣公民擁有的政治權利及社會福利。
二、目前,在臺灣地區,真正認同自己是本土臺灣人者約略有1,000萬人。請針對這1,000萬人嚴格審查,確定是否為純粹的本土臺灣人。故意魚目混珠或應注意未注意而犯有錯誤者,必須究其刑責!
三. 根據1934年國際聯合會國籍法、聯合國憲章第73條及舊金山和約各相關條文之法意: 1945年9月2日前,美軍進佔台灣和澎湖當天之前的日本臺灣人及其後代子孫,都是臺灣民族的原住民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peoples),當然具有成為臺灣公民身份的必要條件,但考量認同與效忠臺灣的程度及國籍法慣例,若其配偶具有中國國籍者,即喪失其成為臺灣公民身份的充分條件,不得申請歸化台灣國籍。若有爭議,應遵循日治時期舊制,以父系血統為認定標準。
四. 凡拒絕接受,或蓄意破壞臺灣自治政府行政執行令及其附件內容之任何單位或人員,或違反國際法規定,濫發臺灣公民身份證之戶政事務所或任何其他單位 (如不合法的福爾摩沙自治政府(台北); 兩個台灣民政府(桃園及高雄); 台灣(獨立)國政府(高雄或屏東) ) 之人員;定將送臺灣自治政府轉型正義法庭,以違反戰爭法起訴判刑。
此致 所有臺灣自治政府內政部所屬各縣市民政局 暨 戶政司管轄下之各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或其辦事處之工作人員
臺灣自治政府 內政部 部長 陳賜寬
2023年3月30日
附件一: 台灣公民身份證 (TGID) 製作辦法。
附件二: 台灣公民身份證 (TGID) 樣張 (長、寬、厚度與一般信用卡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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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台灣自治政府 內政部 行政執行令
發文單位: 台灣自治政府 內政部。
發文地址: 台灣政府總部 彰化縣二水鄉上豐村松柏巷13-1號/04-8797783(O)。
發文日期: 2023年8月10日
公文編碼: TG-MOI- DHR-LHRO-081023-#004。
收文單位: 台灣自治政府內政部所屬 各縣市民政局 暨 戶政司管轄下各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暨辦事處 (Local 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fice, 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 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 MOI, Taiwan Government)。
副本抄送:
- 美國國務院(State Department, USA)。
- 美國駐台大使館(AIT, USA)。
- 中國流亡到臺灣的治理當局 內政部戶政司。
- 中國流亡到臺灣的治理當局 局長 蔡英文。
機密等級: 無。
主旨: 台灣自治政府為執行台灣關係法,取代假中華民國,推動內政業務;必須普遍發行臺灣公民身份證 (TGID; Taiwan Government Identification Card),以與假中華民國區隔 。本府內政部所屬各縣市民政局及戶政司所屬各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或辦事處,自收到本行政執行令之日起,必須依據臺灣自治政府之規定,張貼公告,公開發行臺灣政府公民身分證。違背此一行政執行令,輕者,免職;重者,以叛國罪論處。
說明:
- 一、 根據聯合國憲章及舊金山和約,滯留臺灣之中國流亡難民假中華民國治理當局,並不擁有台灣澎湖領土主權,也沒有權利對台灣地區所有資源、財產、和臺灣住民擁有行政管轄及處分權。本土台灣民族住民,依據聯合國憲章及舊金山和約,自主組織成立,再經美國總統簽署、國會審議合法化後的臺灣(自治)政府,自2021年12月3日起,接受台灣民族住民申請臺灣公民身份證(TGID),取代假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再於2023年7月20日,公開宣告脫離假中華民國國籍。自脫籍公告宣告之日起,本土臺灣(自治)政府的公民,完全脫離假中華民國法令規章所管轄。
- 二、 今(2023)年7月8日,假中華民國治理當局局長蔡英文已經與到台灣來訪的美國國會議員簽署返還台灣澎湖行政管轄權的文件給美國的事宜;AIT在7月27日派六個人員,進入台中市議會全程聆聽台中市長盧秀燕與議員的質詢和問答;又發表談話說: 美國已經派軍隊全面接管台灣的軍事防務及行政業務,台中市與蔡英文政權,都要由AIT管轄。根據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約和1979年生效的美國台灣關係法,包括台灣自治政府及其轄下各縣市政府在內,當然都是美國在管轄的。美國負有義務和責任先驅逐假中華民國於台灣境外,支持台灣自治政府接管台灣澎湖,實現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再根據美國臺灣關係法第四條,執行美國憲法及法律,加上舊金山和約所賦予領土法理主權及行政管轄權,治理臺灣澎湖地區,辦理中央及地方各項的選舉。
- 三、 只有持有台灣政府公民身份證 (TGID) 的臺灣公民,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得參加公民投票、參選或票選各級議會議員、中央行政主管官員,如總統、副總統,與地方行政主管官員(如縣市鄉鎮區首長)。凡是参加中華民國中央(總統和立法委員)選舉或參與投票的人,都將依據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及1998年該決議文之說明文,認定其為中國人,不得享有臺灣公民擁有的政治權利及社會福利。
- 四、目前,在臺灣地區,真正認同自己是本土臺灣人者約略有1,000萬人。請針對這1,000萬人嚴格審查,確定是否為純粹的本土臺灣人。故意魚目混珠或應注意未注意而犯有錯誤者,應負其刑責!
- 五、 根據1934年國際聯合會國籍法、聯合國憲章第73條及舊金山和約各相關條文之立法旨意: 1945年9月2日前,美軍進佔台灣和澎湖當天之前的日本臺灣人及其後代子孫,都是臺灣民族的原住民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peoples),當然具有成為臺灣公民身份的必要條件,但考量認同與效忠臺灣的程度及國籍法慣例,若其配偶具有中國國籍者,即喪失其成為臺灣公民身份的充分條件,不得申請歸化台灣國籍。若有爭議,應遵循日治時期舊制,以父系血統為認定標準。
- 六、 凡拒絕接受,或蓄意破壞臺灣自治政府行政執行令及其附件(一、二)內容之任何單位或人員,或違反國際法規定,濫發臺灣公民身份證之戶政事務所或任何其他單位,如非法的福爾摩沙自治政府(台北); 非法的兩個台灣民政府(TCG 2.0桃園及TCG 3.0高雄); 非法的台灣(獨立)國政府(TSG屏東崁頂) 之人員;定將送臺灣自治政府轉型正義法庭,以違反戰爭法罪嫌起訴判刑 (註一)。
此致 所有臺灣自治政府內政部所屬各縣市民政局 暨 戶政司管轄下之各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及其辦事處之工作人員
臺灣自治政府 內政部 部長 陳賜寬
2023年8月10日
附件一: 台灣公民身份證 (TGID) 製作辦法。
附件二: 台灣公民身份證 (TGID) 樣張 (長、寬、厚度與一般信用卡完全相同)。
註一: 紐倫堡原則 (Nuremberg Principles) : 紐倫堡原則是確定哪些行為構成戰爭罪的一系列指導性原則。此文件由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制定,將二戰後針對納粹黨成員的紐倫堡審判所依據的法律原則編撰為法典。
- 原則一規定:「從事構成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的人承擔個人責任,並因而應受懲罰。」
- 原則二規定:「國內法不處罰違犯國際法的罪行的事實,不能作為實施該行為的人免除國際法責任的理由。」
- 原則三規定:「以國家元首或負有責任的政府官員身份行事,實施了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的人,其官方地位不能作為免除國際法責任的理由。」
- 原則四規定:「依據政府或其上級命令行事的人,假如他能夠進行道德選擇而不做正確選擇的話,不能免除其國際法上的責任。」
這一原則也可闡釋為:「『我只是服從上級命令』並不是正當理由。」
在紐倫堡審判之前,這個藉口常被稱為「上級命令」。在引人注目的紐倫堡審判高調開庭之後,許多人將此稱為「紐倫堡辯解」。最近,第三種說法「合法命令」常常被一些人提到。目前,這三個詞都在使用,它們的意思根據使用語境不同會有細微差別。
紐倫堡原則四在法律層面得到了能夠在《世界人權宣言》某些條款中找到的法理學依據的支持,該宣言間接提到過「良心反抗」。紐倫堡原則四還得到了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頒布的《聯合國審定難民身分程序及準則手冊》第171條所述原則的支持。第171條所述原則說明了,良心反抗者如果因拒絕參與非法戰爭而在本國面臨迫害,他們在這種情況下可向他國申請難民身份。
原則五規定:「被控有違反國際法罪行的人有權在事實和法律上得到公平的審判。」
原則六規定:
「違反國際法應受處罰的罪行是:
- (一) 反和平罪: 計劃、準備、發起或進行侵略戰爭或破壞國際條約、協定或承諾的戰爭; 參與共同策劃或協從實施上述第1項所述任何一項行為的。
- (二) 戰爭犯罪: 違反戰爭法規或習慣,出於某種目的或在占領區內,實施包括但不限於謀殺、虐待或奴役平民居民,謀殺、虐待戰俘,謀殺、虐待海上人員,殺害人質,劫掠公私財產,肆意摧毀城市、集鎮、鄉村,或無軍事之必要而以非正義方式進行破壞。
- (三) 反人道罪: 對任何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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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 TRA 第15條b款救台灣 By Gavin Tsai / 05112024
台灣關係法 TRA 第15條b款救台灣 By Gavin Tsai / 05112024
TRA第15條b款救台灣 By Gavin Tsai/05112024
根據聯合國憲章73條 日內瓦第四公約47和147條 舊金山和約第2, 3, 4, 6, 23條 和 美國台灣關係法(TRA)15條b款, 中華民國完全違背戰爭法的規範, 台灣人也就粗心大意,被民進黨騙去做中國人的奴隸, 忍辛耐苦屈辱了將近80年.
TRA-15b: the term ”Taiwan “ includes(台灣一詞包括), as the context may require(如文章所須明說的), the islands of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台澎及其周邊36個島嶼的領土)., the people on those islands(島上人民), corporations(公司行號) and other entities(其他實體) and associations created or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applied on those islands(以及根據這些島上的法律所組織或創立的民間團體和協會), and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以及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所承認的中華民國治理當局), and (及)any successor governing authorities(任何要取代ROC之後繼的治理當局)(including political subdivisions, agencies, and instrumentalities thereof.(包括政治的分支機構, 政治的各部門, 為完成取代ROC治理當局目標的功能性單位等等)。
【台灣一詞包括: 如文章所須明說的台澎及其周邊36個島嶼的領土的人民、公司行號、其他實體、以及根據島上的法律所組織或創立的民間團體和協會,以及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所承認的中華民國治理當局,及任何後繼者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的分支機構, 政治的各部門, 為完成取代ROC治理當局目標的功能性單位等等。】
【請特別注意: any (任何) successor(後繼者) governing(治理) authorities(當局)(including(包括) political(政治的) subdivisions(分支機構), agencies(政府的各部門), and instrumentalities(為完成取代ROC治理當局目標的功能性單位) thereof】.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一定要組織台灣自治政府的主要原因。因為只要能夠由本土台灣人組織了一個有效力的自治政府,我們就能夠要求美國一定要為我們本土台灣人驅逐中華民國餘台灣境外!
2013年4月25日,我們21位台灣民政府成員,代表全體台灣人,根據國際法理及聯合國託管局慣例,在美國華府鄭重宣佈成立台灣(自治)政府。目的是要驅逐中華民國,解除中國主體性:實現台灣自治,建立台灣主體性。
但是,回到台灣,大家都說: 『台派, 尤其是中華民國民進黨,正代表台灣人,在爭取執政以進行全民公投或正名制憲,以達成獨立建國的目標;你們不幫忙已經很不應該,還要組織自治政府設官分職,分明是故意攪局,不惜成為全體台灣人的公敵,令人不解,誰會支持你們?』
幾乎所有台灣人,包括受過高等教育或留學歐美日的書呆子,連中華民國是本土台灣人的敵人,都搞不清楚,而去認賊作父,擁抱敵人,台灣還有救嗎?
殊不知台灣和澎湖群島上有兩種身份、地位、國籍、個人權利與義務完全不同的國民。在尚未徹底區分開來之前,沒有公民權利的人,是不能參加全民公投的。至於正名制憲問題,台灣人必須優先認清: 中華民國流亡難民的憲政體制原本就不是台灣人合法的政府,要如何在其不合法的憲政架構下,改國號成為合法的台灣(正名),再制定合法的新憲?
台灣人非常可憐。長期在武裝難民政府的鐵蹄下討生活,又長期被難民政府的史地教科書、報章雜誌、和電視媒體,洗腦和詐騙。1947年二二八大屠殺數十萬人以後的數十年,一直在進行錯誤的台灣獨立運動(1948---),仁人志士,飛蛾撲火,家破人亡,枉死者不計其數。白色恐怖時期 (1950-1988) 又誤以為參選參政可以改變命運,讓台灣人出頭天;於是黨外運動風起雲湧,都是枉然。1986年,蔣經國一手創立中國民進黨。由號稱代表台灣人的民進黨和代表中國流亡難民的國民黨,合演輪流選舉假鬥爭,輪流執政真貪污,松鼠繞圈圈的、沒有終點的戲碼 (1986---2024)。讓當前所有的台派,包括中國民進黨和台獨聯盟(WUFI),都進入體制內改革,陷入無底洞的陷阱,以至於離台灣解殖自治與自決建國的目標,就越來越遠!
同一時段,出現超級經濟大剝削:
- 1949.6.15四萬元舊台幣兌換一元新台幣的幣制改革,讓很多本土台灣人煞時破產,自殺者眾。
- 1949年到1953年的土地改革,包括「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一系列不合理的強制措施。
- 1960年至1990年《獎勵投資條例》是為了獎勵工業投資,壓榨農民所得高稅賦的稅收,用以現金補貼中國遷台的民族工業。
- 1989年六四天安門事件發生。各國自中國撤資,唯獨中華民國鼓勵台商西進赴中投資。1996年,又開放中資來台投資,為中共滲透台灣開大門。
- 2000年大膽西進,無效管理。台灣資金大量外流(capital outflow),幫助中國發展經濟。
- 1984-2024,四十年資金持續外流到中國者,至少一兆美元以上,台灣資本形成長期低落,經濟成長衰退。
- 當前台灣經濟的怪現象: 官員普遍貪污,財政赤字增加,所得分配不平均度上升;工業區到處林立,農業區處處荒村;南部農地種電,有毒爐煤渣任意到處掩埋;河川砂石濫挖濫採;拆屋還地官商勾結,盜賣國有土地朋分;警察司法檢調包庇,主管單位圖謀搜刮,眾官為錢膽大包天。貪瀆橫行,無日無之。報章雜誌還在為大內宣而吹噓民進黨政權的政績!
綜合以上所述,可以歸納幾個為什麼一定要驅逐中華民國的主要理由:
- 第一、 中華民國不是台灣人合法的政府,缺乏統治台灣的合法性。
- 第二、 中華民國只能封殺國際法理和國際政治消息,再利用長期卵翼培養出來的共產新潮流民進黨,詐騙台灣人去投票,支持她在台灣非法統治剝削的正當性。
- 第三、 中華民國沒有台灣澎湖領土主權,靠關起門來打狗,高壓統治、司法亂判、歧視主人、差別待遇、紊亂法度,進而卵翼台籍叛徒,繼續詐騙得逞,得以繼續在台灣吃香喝辣,前後共計八十年!
我們台灣(自治)政府是由極少數充分覺醒的台灣人,自始認定中華民國是不合法的政權。努力研究國際法理和國際政治,再根據美國憲法(1789年)、聯合國憲章(1945年)、舊金山和平條約(1952年)與台灣關係法(TRA),組織自治政府;再不畏艱難困苦,與國、共、民三個政黨兩個大國,進行超過十年的鄉民革命和階級鬥爭,就是一定要驅逐中華民國,為本土台灣人爭取自由,爭取天賦人權,爭取先解殖自治,再自決建國的機會。XXX
台灣要如何成為一個國家? - 蔡吉源 Gavin Tsai - 台北 2016.10.30.
台灣要如何成為一個國家? - 蔡吉源 Gavin Tsai - 台北 2016.10.30.
10月28日自由時報記者鄭鴻達報導: 日前中國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表示「台灣從來不是一個國家」,引起台灣民眾譁然。新台灣國策智庫最新民調顯示: 台灣有75.8%民眾,認為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而反對者僅佔18.9%。
2004年10月25日,美國國務卿鮑威爾說「中華民國(ROC)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也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由於中華民國的政治人物 (尤其是國民兩黨內的台籍統派政客) 不斷謊騙台灣人,以誤導民眾視聽操縱選舉;以至於四分之三以上欠缺獨立判斷的民眾,會以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根據蒙特維多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要 成為主權獨立國家的要件是:
- 擁有永久居住的人民;
- 擁有固有的領土;
- 有國際共同承認合法的政府;
- 享有國際外交權。
依此推論,台灣若要成為一個主權國家,除了
- 永久的人民(inhabitant,指對台澎領土的所有權才有聲請權的住民,非戰後移民;聯合國憲章73條),
- 固有的領土(臺灣、澎湖及周邊36個島嶼)外;
- 應該還須要有一個被國際社會主要國家承認、且對固有領土與住民具有實質控制能力的「台灣政府」,及其
- 完整的外交權,以構成聯合國正會員觀察員地位國(member observer status state)的必要條件。
考諸台灣現狀,ROC在台灣既不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也不擁有台灣永久住民,當然缺乏成為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台灣住民擁有台澎領土,但是中華民國政府不是台灣人合法的政府,而是滯留台灣的中國流亡武裝團體。也就是說,台灣人沒有國際共同承認的政府(美國聯邦上訴法庭2009年 Lin vs. USA案判決說明),也就沒有國際外交權;台灣國當然就缺乏其成為主權獨立國家的充分條件。
如上所述,台灣民眾把一個中國流亡到台灣的殭屍政府視為台灣合法的政府,更近一步認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實在是嚴重地犯了認知上的錯誤!
為甚麼呢?
1949年10月1日,中華民國滅亡。蔣介石集團向美國借駐美國軍事占領地,台灣。1952年4月,舊金山和約生效,中華民國流亡政府(Chinese Taipei)借駐台灣的事實,就更為清楚明白了。此一歷史事實國際上的主要國家,如英,法,德、加,澳、紐,甚至蘇聯、印度等國都很了解,早已有中華民國不是台灣合法政府的共識。然因國民黨的高壓統治、洗腦教育與言論控制;再透過陰謀,收買美台政客,共同泡製模糊、謊騙政策;使眾多台灣人茫然無知,而誤認為「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她的名稱叫做中華民國」之不倫不類的錯誤觀念。
1971年10月,蔣介石集團 (不稱其為ROC) 駐聯合國的代表,被驅逐於聯合國大門之外。1979年1月,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也不承認她是在台灣的合法政府。美國台灣關係法第15條明定中華民國是可以被任何台灣住民組成之政治團體所取代的「台灣治理當局」(governing authority in Taiwan)。2016年7月12日,海牙國際仲裁法庭(PCA)稱ROC為中國在台灣的治理當局 (Taiwan Authority of China)。ROC 會是台灣人的合法政府嗎?
明乎此,就知道中華民國不是台灣(國),台灣(國)也不是中華民國。真正中華民國的固有領土只剩金門、馬祖兩個島嶼。台灣(國)則擁有臺灣、澎湖及其周邊島嶼,目前都仍然由美國軍事占領中。真正中華民國永久的人民,大約只有三百萬至四百萬中國流亡難民及其後裔。其餘都是台灣住民及其後代,並非中華民國的公民 (citizen) 或人民。發給國民 (national) 身分證(英文稱為national non –citizen,原編碼與兵籍號碼同),並依照美國規範,編給身分證字號,如美國的社會安全號碼(SSN),方便行政管理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2015年Lin vs. ROC案中華民國律師辯論主文)。任何要將這兩個完全不同國際地位的政治單位,混同一談者 (如蔡英文, 2011.10.9蘋果日報),都是為了支持中華民國對台灣之殖民剝削體制而衍生之利益的政治操作,以收取政經地租而已。其短視近利,嚴重傷害台灣利益,殊不可取。
目前,在中華民憲政體制內的台灣住民還沒有普遍覺醒。法理上,民進黨和台聯都是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及政黨法規,向中華民國登記有案的中國政黨,不是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外自主組成的政治團體。除了少數本土台灣人在自由意志下,代表台灣住民於2013年4月25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自主對世界各國宣布組成要求高度自治之台灣政府的政治組織外,當前在國際社會上,還沒有任何其他台灣住民自主組成的政治組織可以代表台灣。
台灣政府是不受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框限的組織。由一群充分覺醒的本土台灣人,依據國際法理自主組成。可以發行台灣政府身分證,也可以發行台灣政府護照中。關於爭取台灣政府成為聯合國正會員觀察員地位國一事,已有一些國家表示贊同。台灣政府正繼續爭取中。自從2015年10 月,美國承認台灣(自治)政府是台灣住民(inhabitants)合法的政府,台灣就已經成為一個政治實體。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就必須從台回到她的固有領土金馬地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共享統一的喜悅!屆時,凡是認同台灣,誓為台灣效忠的中國流亡難民及其後代子孫,歡迎他們根據百1934年(海牙公約)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及美國移民歸化法案,入籍台灣。凡認同中國的台灣住民要回歸中國者,也將受到應有的歡送與祝福!人人依其意願,各有所歸。不須意氣相爭,不必劍拔弩張。台海祥和穩定,人民得享太平。
在這樣一片祥和的氣氛裡,做為第一個憲章簽署國的兩岸兩個中國,再也沒有理由拒絕遵守她們兩兄弟所簽署同意之聯合國憲章第73之規定,反對台灣成為一個國家。
為什麼我們一定要驅逐中華民國? - 蔡吉源 Gavin Tsai - / 040420
為什麼我們一定要驅逐中華民國? - 蔡吉源 Gavin Tsai - / 040420
2013年4月25日,我們21位台灣民政府成員,代表全體台灣人,根據國際法理及聯合國託管局慣例,在美國華府鄭重宣佈成立台灣(自治)政府。目的是要驅逐中華民國,解除中國主體性:實現台灣自治,建立台灣主體性。
但是,回到台灣,大家都說: 『台派, 尤其是中華民國民進黨,正代表台灣人,在爭取執政以進行全民公投或正名制憲,以達成獨立建國的目標;你們不幫忙已經很不應該,還要組織自治政府設官分職,分明是故意攪局,不惜成為全體台灣人的公敵,令人不解,誰會支持你們?』
幾乎所有台灣人,包括受過高等教育或留學歐美日的書呆子,連中華民國是本土台灣人的敵人,都搞不清楚,而去認賊作父,擁抱敵人,台灣還有救嗎?
殊不知台灣和澎湖群島上有兩種身份、地位、國籍、個人權利與義務完全不同的國民。在尚未徹底區分開來之前,沒有公民權利的人,是不能參加全民公投的。至於正名制憲問題,台灣人必須優先認清: 中華民國流亡難民的憲政體制原本就不是台灣人合法的政府,要如何在其不合法的憲政架構下,改國號成為合法的台灣(正名),再制定合法的新憲?
台灣人非常可憐。長期在武裝難民政府的鐵蹄下討生活,又長期被難民政府的史地教科書、報章雜誌、和電視媒體,洗腦和詐騙。1947年二二八大屠殺數十萬人以後的數十年,一直在進行錯誤的台灣獨立運動(1948---),仁人志士,飛蛾撲火,家破人亡,枉死者不計其數。白色恐怖時期 (1950-1988) 又誤以為參選參政可以改變命運,讓台灣人出頭天;於是黨外運動風起雲湧,都是枉然。1986年,蔣經國一手創立中國民進黨。由號稱代表台灣人的民進黨和代表中國流亡難民的國民黨,合演輪流選舉假鬥爭,輪流執政真貪污,松鼠繞圈圈的、沒有終點的戲碼 (1986---2024)。讓當前所有的台派,包括中國民進黨和台獨聯盟(WUFI),都進入體制內改革,陷入無底洞的陷阱,以至於離台灣解殖自治與自決建國的目標,就越來越遠!
同一時段,出現超級經濟大剝削:
- 1949.6.15四萬元舊台幣兌換一元新台幣的幣制改革,讓很多本土台灣人煞時破產,自殺者眾。
- 1949年到1953年的土地改革,包括「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一系列不合理的強制措施。
- 1960年至1990年《獎勵投資條例》是為了獎勵工業投資,壓榨農民所得高稅賦的稅收,用以現金補貼中國遷台的民族工業。
- 1989年六四天安門事件發生。各國自中國撤資,唯獨中華民國鼓勵台商西進赴中投資。1996年,又開放中資來台投資,為中共滲透台灣開大門。
- 2000年大膽西進,無效管理。台灣資金大量外流(capital outflow),幫助中國發展經濟。
- 1984-2024,四十年資金持續外流到中國者,至少一兆美元以上,台灣資本形成長期低落,經濟成長衰退。
- 當前台灣經濟的怪現象: 官員普遍貪污,財政赤字增加,所得分配不平均度上升;工業區到處林立,農業區處處荒村;南部農地種電,有毒爐煤渣任意到處掩埋;河川砂石濫挖濫採;拆屋還地官商勾結,盜賣國有土地朋分;警察司法檢調包庇,主管單位圖謀搜刮,眾官為錢膽大包天。貪瀆橫行,無日無之。報章雜誌還在為大內宣而吹噓民進黨政權的政績!
綜合以上所述,可以歸納幾個為什麼一定要驅逐中華民國的主要理由:
- 第一、 中華民國不是台灣人合法的政府,缺乏統治台灣的合法性。
- 第二、 中華民國只能封殺國際法理和國際政治消息,再利用長期卵翼培養出來的共產新潮流民進黨,詐騙台灣人去投票,支持她在台灣非法統治剝削的正當性。
- 第三、 中華民國沒有台灣澎湖領土主權,靠關起門來打狗,高壓統治、司法亂判、歧視主人、差別待遇、紊亂法度,進而卵翼台籍叛徒,繼續詐騙得逞,得以繼續在台灣吃香喝辣,前後共計八十年!
我們台灣(自治)政府是由極少數充分覺醒的台灣人,自始認定中華民國是不合法的政權。努力研究國際法理和國際政治,再根據美國憲法(1789年)、聯合國憲章(1945年)、舊金山和平條約(1952年)與台灣關係法(TRA),組織自治政府;再不畏艱難困苦,與國、共、民三個政黨兩個大國,進行超過十年的鄉民革命和階級鬥爭,就是一定要驅逐中華民國,為本土台灣人爭取自由,爭取天賦人權,爭取先解殖自治,再自決建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