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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導讀

  • 揭露歷史的謊言
  • 臺灣地區的戰爭罪行
  • 戰爭法下的台灣國際地位
  • 開羅宣言並非領土的割讓 [1943年12月]
  •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b)條之 title 詳細評論
  •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條和第23條的註釋
  • 關於古巴、琉球和台灣的軍事佔領

國際法連結

 

臺灣自治政府(臺灣政府)是依照國際法程序成立:

1、舊金山和平條約。
2、聯合國憲章第73條。
3、日內瓦第四公約。
4、海牙公約。
5、臺灣關係法。
6、美國憲法。

臺灣自治政府基本立場有三點:

第一,中華民國不是臺灣住民的國家,臺灣政府要根據臺灣關係法,取代非法滯留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治理當局;落實轉型正義,肅清貪瀆,改革秕政,建設美麗島。

第二,臺灣政府要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3條,先自治,師法明治維新,脫亞入歐,以臺灣之名加入聯合國;再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6條及77條,舉辦公民自決投票,決定要獨立建國?要維持自治?要加入美國聯邦?或與日、韓組織邦聯?

第三,臺灣政府要與統一後的中國邦交正常化,平起平坐。

臺灣政府依據國際法程序辦理:

1、2013年4月25日在美國華盛頓DC向世界宣告臺灣自治政府成立。
2、2013年8月20日歐巴馬總統BARACK OBAMA簽署臺灣自治政府合法化申請案。
3、2014年7月7日進入中興新村行政大樓向全臺灣人民公告,臺灣自治政府(臺灣政府)宣傳啓蒙法理地位讓人民覺醒,並開始組織運作,管理本土住民(公民)的公共事務。
4、2015年10月19日美國國會通過臺灣自治政府是美國唯一承認的合法政府。
5、2016年1月18日,經白宮總統特使BILL BURNS傳達流亡當局蔡英文女士,並與歐巴馬總統確認必須於2018年5月20日前,結束中華民國殖民體制,離開臺灣與澎湖,回歸金門馬祖與平潭。
6、2022年12月7日與17日,臺灣自治政府全面收回臺灣、澎湖21條主要河川主權和臺灣澎湖領土主權,並發文公告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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