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應依台灣關係法第15條由台退場 - 蔡吉源 Gavin Tsai - 20240303

台灣的國際地位確實不在聯合國的託管制度之內。因此中華民國沒有被授權託管台灣。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全部都是在規定日本所放棄的海外領土,完全沒有提到聯合國的託管制度,僅僅在和約的第3條規定琉球群島交由聯合國的託管制度,美國是唯一的行政管理當局。
經由信託(託管)佔領管理的領土,最終是會 回歸其母國,所以琉球沖繩在1972年5月15日回歸日本。
台灣澎湖不在聯合國的信託制度之內,自然不歸聯合國管理,台澎是日本政府放棄的海外領土,美國又是和約第23條所指定的主要佔領權國,台灣當然是美國的佔領地,應無懸念。美國依聯合國憲章第73條佔領管理台灣,有義務責任促進台灣達到完全自治政府。

和約第2條b台灣澎湖的領土主權沒有割讓給中國,台灣與中國互不隸屬,當然也與中華民國互不隸屬!中華民國不能是台灣。

歐洲議會近日決議台灣與中國互不隸屬,應是有所作為的準備。

至於在中華民國憲法體制內的選舉是否就是民選的台灣政府?

當然不是!

因爲中華民國沒有台灣的領土主權,台灣必須依照台灣的憲法成立的政府才能代表是民選的台灣政府。

中華民國應該有退場機制!依台灣關係法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