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要旨在說明美國臺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 TRA)由國會主動立法的緣由、過程及結果。我們掌握的資料並不齊全,只能根據相關人士的演講和文稿裡,把人、地、時、事、物,拼湊起來,從這一些蛛絲馬跡中做一翻整理(註一)。

2.1 臺灣關係法立法緣由與過程
話說從頭,美國臺灣關係法能由國會立法部門(Legislative Branch)主動立法,以箝制行政部門(Executive Branch),尤其是箝制白宮總統的職權。其原因還算單純,但是過程則非常傳奇。我們可以分成緣由與過程兩部分來說明。
臺灣關係法立法緣由:


1978年12月15日,卡特總統在未獲中國不對台灣動武的承諾下,接受中國建交的條件: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終止美對華協防條約;從台灣撤軍。由於卡特事先並未與國會諮商此一重大決定,就片面宣布美國要與中華民國政府斷絕外交關係,令當時在華府擔任「台灣民主運動海外同盟」(Oversea Alliance of Democratic Rule in Taiwan)主席郭雨新先生心急如焚。吩咐時任秘書長的王能祥先生儘早做好應變措施。王能祥先生聯想到應該要以記憶猶新的1977年6月在眾議院辦理「台灣人權聽證會」(Hearing on Human Rights in Taiwan)模式,來促成一個確保台灣安全的聽證會。
當時,很多美國國會議員對卡特總統突然片面宣布美中建交表示不滿。但是,絕大部分的國會議員,三三兩兩,或十幾人,或幾十人,在國會餐廳用餐時,義憤填膺痛罵卡特總統,這與民眾在國會殿堂之外大聲嚷嚷一樣,絕對起不了什麼作用。王能祥先生認為重要的事,是要舉辦公聽會(public hearing),要形成共識,要將共識寫成法案,再提出法案讓國會表決通過,才能產生實際效力。
臺灣關係法立法過程:
聰明又勤奮過人的王能祥先生,對郭雨新先生的獻策是絕對正確的。但是,從舉辦聽證會到提出國會立法法案,是一條艱困的工作,究竟要如何著手,才能完成這樣一個艱鉅的任務呢?


1977年6月,眾議院Don Frazer議員幫助王能祥,促成眾議院「台灣人權聽證會」的召開。但是Frazer已經轉戰Minnesota州,擔任Minneapolis市市長,不再連任眾議員了。此時,恰巧王能祥與1997年新科眾議員李奇(James Albert Smith Leach)熟識。但是,對王能祥最賣力支持的李奇眾議員,則是首次當選的資淺眾議員(Freshman Congressman)。李奇被分派在眾議院郵政事務小組(House Subcommittee on Postal Administration)的眾議員。在華府政治圈內的人,多半都知道,這一個小組的成員,都是最資淺的國會議員。
根據王能祥所說:「我走投無路,只好向李奇眾議員開口,沒想到,他毫不多思索,便答應了。我還是沒有把握李奇會把我希望「促成一個能夠保障台灣安全之聽證會」的工作做好。事後才知道,李奇眾議員乃普林斯頓大學(Princeton University)政治系和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國際政治學研究學院(SAIS)畢業。曾經服務國務院(外交部)多年。歷練豐富,包括:派駐莫斯科,東京,以及聯合國,對於台灣問題可說瞭若指掌。當時我真的沒信心,不得不尋求更周全的途徑。我像瘋子一般,滿腦子都在想:要如何保護台灣?」
在憂慮之中,王能祥天天去國會圖書館,閱讀大小報紙和雜誌,祈求上帝保佑台灣,希望奇蹟出現。皇天不負苦心人!他終於在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US News and World Report)的一篇訪問文章裡,看到有關台灣的報導!在這篇訪問稿的主角是裴爾參議員(Senator Claiborne Pell)。Pell在二次大戰期間曾經被海軍陸戰隊挑選參與受訓,內定戰後要來台灣擔任台灣最高民政長官,進行重建台灣的工作。後來,海軍計畫沒有實現,他轉到位於東京的聯軍統帥部,擔任麥克阿瑟元帥的副手,可謂是當時台灣問題最高級的諮詢顧問。後來又被派駐親日的泰國擔任大使。1979年,裴爾當時是參議院外交委員會民主黨資深參議員,位階等同於共和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不久,參議院改選,裴爾所屬民主黨成為參議院多數黨。因此他順理成章成為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
裴爾一開始就感慨地說,美國的「海軍接收台灣計畫」最後被取消,而由「陸軍接收計畫」取代「海軍接收計畫」。就是種下日後「出賣台灣」的禍源。
然而,什麼是「海軍接收計畫」?又何謂「陸軍接收計畫」?
「海軍接收計畫」是指1943年,美國政府認為日本的投降指日可待。日本一旦投降,台灣這個日本殖民地該如何善後?最先提出計畫的,是時任太平洋艦隊司令的海軍上將Chester W. Nimitz(尼米茲)。Nimitz海軍上將的計畫是,把台灣升級為聯合國託管地,由美國進行託管,負此責任者,便是海軍和海軍陸戰隊,此一建議若執行,今日的台灣可能已經成為美國的一個州。也就是如當時台灣最高民政候補長官(總督)裴爾所說,TRA為什麼是美國國內法?因為Taiwan,在「海軍接收計畫」裡和裴爾的心目中,就是美國的一個州。
「陸軍接收計畫」,另一名稱為「麥克阿瑟將軍(MacArthur)計畫」,則把接收工作交給蔣介石,用聯軍統帥部名義,進行軍事占領。歷史證明,麥克阿瑟在日本的聯軍統帥部頒佈第一號命令,命令蔣介石執行台灣的託管事宜。此道命令種下蔣家外來政權統治台灣的惡果。
王能祥先生說,「我讀到這一則訪問報導,全身顫抖不已!」立刻就去參議院求見裴爾參議員;裴爾高興至極,因為他的選區裡,從來沒有人跟他提及台灣問題。裴爾和王能祥兩人立刻磋商以行動保護台灣。王能祥建議舉辦聽證會。他說,根據立法慣例,此議可行。
離開參議院裴爾的辦公室後,王能祥先生立刻去向郭雨新主席報告一切。然後應郭雨新的要求,草擬《台灣人民要求自決和獨立》(The People of Taiwan Demand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一文,火速呈給裴爾做參考。其間與裴爾反覆討論。最後,裴爾問王先生是否為美國公民?王先生答以,不是。王先生思索片刻追問:「幹嘛要美國公民?」裴爾回答說:「我構思的保台方法,是一個美國國內法,所以,作證者必須要具有美國公民身分。」王能祥就答應對方,一定要找到一個具有美國公民身分的台灣人代表出席作證。在徵得時任「華府台灣同鄉會會長」的陳文源先生出席作證時,裴爾邀請王能祥坐在陳文源作證席旁,協助他作證。接著立刻把《台灣人民要求自決和獨立》一文做最後修訂,然後以郭雨新主席名義,嚴正表達台灣島內外台灣人的心聲。
美國國會參議院(The Senate)外交委員會(Committee on Foreign Relations),自1979年2月5日(星期一)起,共召開六次(2/05,2/06,2/07,2/08,2/21及2/22)以「Taiwan」為主題的聽證會。裴爾主導聽證會,邀請國務院、國防部、智庫、學者、專家等密集討論、思考如何在卡特(Jimmy Carter)總統對中華民國正式斷絕邦交之後,美國政府要如何對台灣提供安全保障架構的問題。陳文源、王能祥、郭雨新,及上百台灣人出席聽證會,張旭成也以學者身分應邀與會。聽證流程分為三個階段:1.口頭作證並即時回答議員質詢;2.遞交郭雨新書面證詞;3.裴爾從聽眾席中點選兩人許富淵和陳唐山,加入陳文源共三個人密集口頭作證,以進一步了解台灣人的政治意向。
裴爾結語是:我個人如此關心這個問題,是因為我曾深入研究台灣問題達六個月之久,也研究你們台灣人的文化傳統,然後得出一個結論:你們與中國人是不同的族群,希冀有你們自己的政府!因此,美國政府應該對台灣提供一個安全保障的架構,讓台灣人從自治到自決,脫離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少數統治,和中國軍事侵略的壓力。
因此,裴爾參議員非常積極支持Danforth-Bayh美國臺灣關係法版本,即參議院第12號決議文的基本原則(註二)。贏得「參議院台灣關係法之父」的頭銜!
另一方面,眾議院聽證會由特別重視台灣人權保障的李奇領軍,於1979年2月7日和2月8日辦理。王能祥在眾議院的版本上提出三點意見:主張台灣人主體性,台灣人的未來應由台灣人依據「住民自決」原則自己決定,任何外力不得干涉;反對台灣問題「由兩岸中國人決定」的上海公報內,強權犧牲台灣的伏筆;要求美國國會立法保護台灣,其立法旨意,應包括促成台灣島內進步力量的壯大。
完成聽證會確定推動Danforth-Bayh台灣關係法版本後,李奇眾議員籌組的國會理性問政團(Rational Statesman Group),發揮了無比的動員支持的力量!1977年李奇眾議員一上任,就開始組織理性問政團。兩年後,國會兩院聯席會議時,535個國會議員,有424票,支持裴爾(Claiborne Pell)用心支持的Danforth-Bayh《台灣關係法》版本,將Barry Goldwater 和Kennedy-Cranton兩個版本比了下去。根據規定,超過四分之三票數通過的法案,就是憲法層次的法律。當年《台灣關係法》在美國國會535位議員中,得到424票的支持,超過四分之三,相當難得。雖然美國稱那是國內法,但其實《台灣關係法》比國內法的層次高很多。這一件事,當然也為李奇獲得「眾議院台灣關係法之父」的頭銜!
為了台灣關係法的立法,王能祥先生接觸很多國會議員。其中幫助最大的首推裴爾參議員,其次就是李奇眾議員。當然參議員Jesse Helms和John Glenn,以及眾議員Don Pease 和Ed Derwinski 等人支持人權法案的修正案,都有所貢獻。
事後看來,當時不滿美中建交的國會議員雖然很多,但是,三三兩兩在那邊大聲嚷嚷義憤填膺開罵,都沒有什麼作用。參議員總共有100人,眾議員有435人,若不是辦理「台灣問題聽證會」將問題搞得沸沸揚揚,引起「理性問政團」的注意與支持,就可能沒有那樣高的支持度,迫使卡特總統立即於1979年4月10日簽署同意,並追溯自同年1月1日起生效。從此,美國國會揚起了台灣解殖的起手式,後續動作就有賴本土台灣人如何響應美國國會的號召了。
從這一段往事的經驗,回頭來看台灣。台灣人從1950年到現在,或參加中華民國主辦的地方選舉,或參加其中央選舉,或進行街頭運動,或包圍立法院,或痛罵蔣家獨裁,或對準馬英九丟鞋子,或要全民公投正名制憲、或開口大罵三字經,…;都沒有針對美國台灣關係法的規定,響應美國國會的號召,所以都做得很辛苦,而且也都沒有成效。後續若再沒有正確的論述、方法和程序,就只能繼續在中華民國陷阱裡流浪生死。那就太可惜了。

2.2 臺灣關係法的主要內容

2.2.1 台灣關係法漢文譯稿
本漢文譯稿僅供參考,若要引用請以原始英文TRA條文為依據。
台灣關係法(TRA, January 1, 1979;Public Law 96-8, by 96th Congress)
本法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由美國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兩院聯席會議制定之法案。
簡短稱謂
第一條:本法律可稱為「臺灣關係法」
政策的判定及聲明
第二條:
a.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1. 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2. 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
b. 美國的政策如下:
1. 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臺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並且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及其他西太平洋地區人民間的同種關係;
2. 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3.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4.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5.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6.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c.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住民(inhabitants)人權的關切。在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美國對臺灣政策的實行
第三條:
a. 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臺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b. 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c. 指示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法律的適用和國際協定
第四條:
a. 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灣適用,就像1979年1月1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b. 前項所訂美國法律之適用,包括下述情形,但不限於下述情形:
1. 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與之有關之時,這些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
2. 依據美國法律授權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機構獲准,依據本法第六條規定,遵照美國法律同樣與臺灣人民進行或實施上述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包括和臺灣的商業機構締約,為美國提供服務)。
3.(A).美國對臺灣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並不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以前或此後臺灣依據美國法律所獲得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包括因契約、債務關係及財產權益而發生的權利及義務)。
3.(B).為了各項法律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的訴訟在內,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舉,不應影響臺灣統治當局在197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特有的有體財產或無體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和利益,也不影響臺灣當局在該日之後所取得的財產。
4. 當適用美國法律,須引據遵照臺灣現行或舊有法律,則臺灣人民所適用的法律應被引據遵照。
5. 不論本法律任何條款,或是美國總統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承認之舉、或是臺灣人民和美國之間沒有外交關係、美國對臺灣缺乏承認、以及此等相關情勢,均不得被美國政府各部門解釋為,依照1954年原子能法及1978年防止核子擴散法, 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決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時,得以拒絕對臺灣的核子輸出申請,或是撤銷已核准的輸出許可證。
6. 至於移民及國籍法方面,應根據該法202項(b)款規定對待臺灣。
7. 臺灣依據美國法律在美國法院中起訴或應訴的能力,不應由於欠缺外交關係或承認,而被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
8. 美國法律中有關維持對台灣外交關係或承認的規定,不論明示或默示,均無關緊要(註三)。
c. 為了各種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中的訴訟在內,國會同意美國和(美國在1979年1月1日前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當局,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和國際協定(包括多國公約),至1978年12月31日仍然有效者,將繼續維持效力,直至依法終止為止。
d. 本法律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把臺灣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際金融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
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
第五條:
a. 當本法律生效後三年之內,1961年援外法案231項第2段第2款所訂國民平均所得一千美元限制。將不限制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活動,其可決定是否對美國私人在臺灣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險、貸款或保證。
b. 除了本條(a.)項另有規定外,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在對美國私人在臺灣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險、貸款或保證時,應適用對世界其他地區相同的標準。
美國在台協會
第六條:
a.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與臺灣人民進行實施的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應在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內,經由或透過下述機構來進行實施:
1. 美國在台協會,這是一個依據哥倫此亞特區法律而成立的一個非營利法人;
2. 總統所指示成立,繼承上述協會的非政府機構。(以下將簡稱「美國在台協會」為「該協會」。)
b.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依據法律授權或要求,與臺灣達成、進行或實施協定或交往安排時,此等協定或交往安排應依美國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圍,經由或透過該協會達成、進行或實施。
c. 該協會設立或執行業務所依據的哥倫比亞特區、各州或地方政治機構的法律、規章、命令,阻撓或妨礙該協會依據本法律執行業務時,此等法律、規章、命令的效力應次於本法律。
該協會對在臺美國公民所提供的服務
第七條:
a. 該協會得授權在臺雇員:
1執行美國法律所規定授權之公證人業務,以採錄證詞,並從事公證業務;
2.擔任已故美國公民之遺產臨時保管人;
3.根據美國總統指示,依照美國法律之規定,執行領事所獲授權執行之其他業務,以協助保護美國人民的利益。
b. 該協會雇員獲得授權執行之行為有效力,並在美國境內具有相同效力,如同其他人獲得授權執行此種行為一樣。
該協會的免稅地位
第八條:該協會、該協會的財產及收入,均免受美國聯邦、各州或地方稅務當局目前或嗣後一切課稅。
對該協會提供財產及服務、以及從該協會獨得之財產及服務
第九條
a. 美國政府各部門可依總統所指定條件,出售、借貸或租賃財產(包括財產利益)給該協會,或提供行政和技術支援和服務,供該協會執行業務。此等機構提供上述服務之報酬,應列入各機構所獲預算之內。
b. 美國政府各部門得依總統指示的條件,獲得該協會的服務。當總統認為,為了實施本法律的宗旨有必要時,可由總統頒佈行政命令,使政府各部門獲得上述服務,而不顧上述部門通常獲得上述服務時,所應適用的法律。
c. 依本法律提供經費給該協會的美國政府各部門,應和該協會達成安排,讓美國政府主計長得查閱該協會的帳冊記錄,並有機會查核該協會經費動用情形。
臺灣機構
第十條:
a.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機構依據美國法律授權或要求,向臺灣提供,或由臺灣接受任何服務、連絡、保證、承諾等事項,應在總統指定的方式及範圍內,向臺灣設立的機構提供上述事項,或由這一機構接受上述事項。此一機構乃總統確定依臺灣人民適用的法律而具有必需之權力者,可依據本法案代表臺灣提供保證及採取其他行動者。
b. 要求總統給予臺灣設立的機構相同數目的辨事處及規定的全體人數,這是指與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在美國設立的辦事處及人員相同而言。
c. 根據臺灣給予美國在臺協會及其適當人員的特權及豁免權,總統已獲授權給予臺灣機構及其適當人員有效履行其功能所需的此種特權及豁免權(要視適當的情況及義務而定)。
公務人員離職受雇於協會
第十一條:
a. 1. 依據總統可能指示的條件及情況,任何美國政府機構可在一特定時間內,使接受服務於美國在臺協會的任何機構職員或雇員脫離政府職務。
2. 任何根據上述(1.)項情況,離開該機構而服務於該協會的任何職員或雇員,有權在終止於協會的服務時,以適當的地位重新為原機構(或接替的機構)雇用或復職,該職員或雇員並保有如果未在總統指示的期間及其他情況下離職所應獲得的附帶權利、特權及福利。
3. 在上述(2.)項中,有權重新被雇用或復職的職員或雇員,在繼續不斷為該協會服務期間,應可繼續參加未受雇於該協會之前所參加的任何福利計劃,其中包括因公殉職、負傷或患病的補償;衛生計劃及人壽保險;年度休假、病假、及其他例假計劃;美國法律下任何制度的退休安排。此種職員或雇員如果在為該協會服務期間,及重為原機構雇用或復職之前死亡或退休,應視為在公職上死亡或退休。
4. 任何美國政府機構的職員或雇員,在本法案生效前享准保留原職而停薪情況進入該協會者,在服務期間將獲受本條之下的各項福利。
b. 美國政府任何機構在臺灣雇用外國人員者,可將此種人員調往該協會,要自然增加其津貼、福利及權利,並不得中斷其服務,以免影響退休及其他福利,其中包括繼續參加調往該協會前,法律規定的退休制度。
c. 該協會的雇用人員不是美國政府的雇用的人員,其在代表該協會時,免於受美國法典第18條207項之約束。
d. 1. 依據一九五四年美國國內稅法911及913項,該協會所付予雇用人員之薪水將不視為薪資所得。該協會雇用人員所獲之薪水應予免稅,其程度與美國政府的文職人員情況同。
2. 除了前述(a.)(3.)所述範圍,受雇該協會所作的服務,將不構成社會安全法第二條所述之受雇目的。
有關報告之規定
第十二條:
a. 國務卿應將該協會為其中一造的任何協定內容全文送交國會。但是,如果總統認為立即公開透露協定內容會危及美國的國家安全,則此種協定不應送交國會,而應在適當的保密命令下,送交參院及眾院的外交委員會,僅於總統發出適當通知時才得解除機密。
b. 為了(a.)項所述的目的,「協定」一詞包括:
1. 該協會與臺灣的治理當局或臺灣設立之機構所達成的任何協定;
2. 該協會與美國各機構達成的任何協定。
c. 經由該協會所達成的協定及交易,應接受同樣的國會批准、審查、及認可,如同這些協定是經由美國各機構達成一樣,該協會是代表美國政府行事。
d. 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的兩年期間國務卿應每六個月向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委員會提出一份報告,描述及檢討與臺灣的經濟關係,尤其是對正常經濟關係的任何干預。
規則與章程
第十三條:授權總統規定適於執行本法案各項目的的規則與章程。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三年期間此種規則與章程,應立即送交眾院議長及參院外交委員會。然而,此種規則章程不得解除本法案所賦予該協會的責任。
國會監督
第十四條:
a. 眾院外交委員會,參院外交委員會及國會其他適當的委員會將監督:
1. 本法案各條款的執行;
2. 該協會的作業及程序;
3. 美國與臺灣繼續維持關係的法律及技術事項;
4. 有關東亞安全及合作的美國政策的執行。
b. 這些委員會將適當地向參院或眾院報告監督的結果。
定義
第十五條:
為本法案的目的
1.「美國法律」一詞,包括美國任何法規、規則、章程、法令、命令、美國及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
2.「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該治理當局的分支機構,機關廳處,及關於完成其功能的組織)。
撥款之授權
第十六條:除了執行本法案各條款另外獲得的經費外,本法案授權國務卿在1980會計年度撥用執行本法案所需的經費。此等經費已獲授權保留運用,直到用盡為止。
條款效力
第十七條: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條款被視為無效,或條款對任何人或任何情況的適用性無效,則本法案的其他部份,以及此種條款適用於其他個人或情況的情形,並不受影響。
生效日期
第十八條:本法案應於1979年1月1日生效。

2.2.2 臺灣關係法主要內容暗藏玄機

在台灣,所有台籍政治人物和知識份子,大概都知道美國國會制定了台灣關係法。但是,很少台籍政治人物和知識分子,真正了解台灣關係法對台灣及其個人前途有密切的關係。為什麼呢?其原因如下:

1.美國國會之所以能制定台灣關係法,是根據聯合國憲章(1945.10.24)、舊金山和約(1952.4.28),所賦予美國聯邦政府的權利與義務;也根據戰爭結束後,被占領地住民權利有所規範之日內瓦公約(第三公約與第四公約)及聯合國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e Rights)兩公約之規定。若不了解上開散亂的戰爭法中軍事占領法等國際法理的規定,在閱讀台灣關係法的時候,就有如霧裡看花,抓不到重點。所以國際法權威彭明敏教授,在2015年4月與長山四郎見面時,曾感慨地說,「我是和平時期國際法專家,對如何處理戰後軍事占領地住民權利的事務,我毫無研究」。既然國際法權威,對軍事占領法都毫無所知,對解決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問題,只能率領眾多法政社會學科子弟兵,固守1948年以來台灣獨立建國傳統的、也是行不通的主張,以至於掉入蔣經國體制內改革的陷阱,甚至從台獨轉進華獨認賊作父,繼續屈辱在外來貪腐政權的霸凌之中。

2.國民黨蔣家政權除長期戮力洗腦教育外,還刻意長期封鎖國際訊息,美華斷交後,更加嚴厲禁止談論國際事務的來龍去脈。其做法是多方面的,諸如,所有國際英文期刊(Time Magazine, Business Week, Financial Times,…)內任何有關台灣相關之報導,都被整段以黑墨塗掉,使讀者不知真相。中央研究院和各公私立大學法律及政治科系所的系主任和所長,都是蔣經國欽點者才可以聘任。自由派社會科學學者再如何優秀,但非我黨團出身者,都在排斥之列,台派學者尤其受到長期壓抑不得翻身。透過黨國體制鼓動各大學院校右派職業學生,於1978年12月28日,以義和團式的激烈手段,對待卡特總統特使,即時任國務院副國務卿之克里斯多福(Warren Christopher )。請看當時英文報紙的報導:December 28, 1978. An official mission headed by Deputy Secretary of State Warren Christopher was pelted with eggs, tomatoes, mud and rocks, and ... several other Americans suffered "minor cuts" in the manhandling outside Taipei airport.
在此,容我舉一例說明蔣家政權如何扼殺學術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情形。1976年我取得Fulbright-Hays Study Grant 赴德州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接受orientation時,認識了台大歷史系畢業的原籍廣東新會的趙綺娜(1949.2-2013.3)。
結束一個月的orientation,我到紐約州大研究財政理論,她前往北卡羅來納大學(Univ.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以美國對華外交政策為重心,攻讀美國外交史。於三年後(1979)以碩士論文 “America’s Commitment to Taiwan:A Study in Cold War Policy-making”取得學位。
1979年回台灣時,我們都進入中央研究院做研究。回國短期服務後,她又於1981年秋,回母校繼續進修,攻讀博士學位。在一次與美國朋友討論1978年12月15日美國總統為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而與中華民國斷交後的往事,促使她注意到美國國會對政府外交政策的影響,於是就以此一問題為研究焦點,撰寫博士論文 “The China Bloc:Congress and the Making of Foreign Policy, 1947-1952”,於1990年取得博士學位。為了寫這些論文,趙教授說,她申請許可進入美國國會圖書館,查閱許多第一手資料,發現許多不為台灣人所知的問題。這些問題繼續影響她後來三十年的研究生涯。
由於趙教授忠實寫出許多對蔣家不堪聞問的史實,並實話實說:中華民國本質上是一個流亡政府,對台灣澎湖並沒擁有事實主權和法理主權。在那個1980年代初期,說這些實話都是禁忌。她被長官痛責不愛「國」。她的論文被禁止出版。從此,她的研究受到不應有的限制!
趙教授只好轉進台大歷史系任教。但是,她並沒有放棄她最喜歡的研究工作。她還是住在中央研究院附近。2013年3月突然心肌梗塞過世了!此時,正是我積極準備赴美國華府,宣布成立台灣政府的時候。想到在國內外推動台灣的自治與建國運動仍然困難重重,與當時聽她的演講與分析所遭遇的困境,其情境與感受竟然十分雷同;只是故事中的人物,與面對的族群,完全不同而已。
直到今(2019)年7月,網路上曾還有人(姑隱其名為CHC),一談到台灣國際地位就說:「台灣國際地位不是靜態的,而是動態的。台灣問題的解決方法,也是動態的,不是一成不變的。解決方案的提倡和時局變化必須相互契合,才不致於格格不入。尋求解決之道,當然就非從了解(當時的)處境開始不可。要了解台灣國際地位,必須從歷史縱軸選取其中的特定時點,去詮釋該當時點的國際地位,不可以只從某特定時點的史料、文字記載或證據,來解釋其他時點的台灣國際定位,…。」這個主張與充分了解戰後美國根據舊金山和約及臺灣關係法,而積極研究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問題的趙綺娜教授,堅持國際法理及原則,勇敢抗拒凡俗揭露史實的精神,有很大的差別;當然,這個主張與幾十年來美國堅持國際法理,遵守台灣關係法既定對台政策,也背道而馳。
總之,由於蔣經國的謀略,完全模糊了應以台灣問題為焦點的話題。美國參議院和眾議院舉辦那麼重要的台灣問題聽證會,又制定了攸關台灣前途的法案,島內住民對其確實內容都毫無所悉,每一個人都已經習慣接受國民黨控制的媒體扭曲事實的謊言!以至於1986年9月28日成立的民主進步黨,也都跟國民黨說一樣的謊話:漢文翻譯避重就輕,甚至在關鍵文字的差異上搞混淆,扭曲英文加以區別的原意,例如,將住民(inhabitants)與人民(people)刻意混淆;尤其是公開強調,美國臺灣關係法是在維繫美國和中華民國非官方的友善關係。直到35年後的2014年4月10日,民主進步黨在台大校友會館三樓所舉辦的座談會,還是講一成不變的謊話與廢話!

3.中美長期對抗(1949-)與美國對台灣懸案的模糊政策,給蔣家政權極大的迴旋空間,擴大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對台灣住民洗腦的效果,以致有前述的違反常理的封閉現象,至今台灣人還深陷蔣經國佈局的中華民國迷宮裡,找不到出路。除此之外,由於台灣懸案是國際政治的重大議題,會不斷受到利害關係國家,中、英、日、俄等國,所採取應對政策的影響,臺灣關係法的條文,語意不能完全具體化,甚至必須暗藏密碼,主要軍事占領權(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國-美國,才能因應情勢變遷,做最有利於美國(與台灣)立場的詮釋。
前文已有述及裴爾參議員(Claiborne Pell)本來是「海軍接收計畫」裡,內定的台灣行政長官。心中充滿台灣戰後重建理念的裴爾,與1854年停泊基隆港的海軍提督培里(Commodore Mathew Calbraith Perry),所看到台灣各地,都還是未開發的蠻荒之地的心情,是完全一樣的。培里建議美國應該用錢向大清帝國購買她的殖民地台灣,做為美國在遠東貿易的中繼站。1945年,裴爾參議員所看到的台灣的未來,比裴里更為深遠。裴爾希望他能將台灣建設成一個西方化的社會,讓每一個台灣人都過得有尊嚴,如有可能再讓台灣逐漸融入美國。但是,到了1978和1979年間,裴爾急切想要做的事,是如何改變蔣介石政權占領下本土台灣人十分悲慘的命運,和如何解除台灣可能被中國赤化的危機。
所以,充分理解國際法法理,和美國國會據以制定通過台灣關係法過程的本土台灣人,就可以在短短十八條條文裡面,看到TRA至少隱藏著上帝為救贖本土台灣人的三個密碼:

密碼一,TRA徹底區分台灣住民絕對擁有之台灣澎湖的法理主權,與中國流亡難民在台灣與中國兩種國籍之間的選擇權;
密碼二,TRA徹底切割台灣與中華民國,使其成為兩個完全不同的國際法法人,一個是具有充分權利自治建國的台灣,另一個是必須離開台灣的中國流亡難民組織;
密碼三,TRA暗示台灣住民有充分的權利,籌組可以取代中華民國台灣治理當局的自治政府組織。
我們必須從TRA條文及國際法法理的依據,來解開這三個密碼解碼。
密碼一的解碼如下:
要深入了解TRA第2條c項,和聯合國憲章第73條及76條的精神。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3條及76條,這是殖民地或軍事占領地住民自治(inhabitants self-government)與住民自決(inhabitants self-determination)之人權保障最為具體的條款(註四)。TRA第2條c項,則曖昧不明地區分住民(inhabitants),與不是住民(people)間不同的法理權利和法理義務的切割(解碼一)。
其主要意思是: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特別是對於臺灣地區1,800萬住民(inhabitants)人權的關切。在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Nothing contained in this Act shall contravene the interes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human rights, especially with respect to the human rights of all the approximately eighteen million inhabitants of Taiwan. The preservation and enhancement of the human rights of all the people on Taiwan are hereby reaffirmed as obj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 )。
從這段文字的字裡行間,明顯看出它在暗示inhabitants與people或person,在國際法理上的權利義務是完全不同(註五)。
Inhabitants是指1934年12月26日生效之蒙特維多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第1條所規範的,國際法上所稱,成為國家法人的第一要件是,需要永久的具有特定性質的人口(a permanent population)或稱為永久的住民(註六)。如何定義永久?其定義並不以流亡時間長短為要素,應以事件(event)或狀態(status)的發生(state-dependent)或變遷(change)前後做判準。
就台灣國際法人地位發生重大的變化,是在1945年的8月15日及9月2日。此時,因為日本台灣在太平洋戰爭中,敗給美國,台灣國際法人的地位,從日本神聖不可分割的國土,變成同盟國美國的軍事占領地。更不幸的事是,占領台灣(包括澎湖)的美國急於戰後復原,而由聯軍統帥Douglas MacArthur指派蔣介石派軍隊來台接受日軍投降。蔣軍一到台灣,軍紀敗壞,偷搶物資,騙拐良民,軍民磨擦,釀成種族大屠殺。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三年之內,無故殺死台灣菁英(還不含高砂族)至少21萬人之多(註七),在此期間,美國違反舊金山和約第6條之規定,收留中國流亡難民,美艦載之來台者,多達94萬人次之多,以致養癰遺患,傷害美國國家利益和台灣國防安全,至為嚴重!
為矯正美國白宮行政系統之政客,長期出賣台灣和美國國家利益的嚴重錯誤,國會主導的TRA立法,企圖努力挽救台灣住民的地位與人權保障。所以,在第2條c項裡,特別提到美國行政系統一定要對台灣島上所有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中的台灣住民(inhabitants of Taiwan)自治與自決最關重要之人權權益的關切!
至於台灣島上的非台灣住民,包括台灣被美軍占領後1945年10月25日來台的中國軍職和文職人員、1949年中國流亡來台難民,或1978年後來台依親的中國人,以及以上這類人等之後裔,總共四種中國人的人權保障,則依據1934年12月18日,海牙國際聯合會制定生效之國籍法(the Laws of Nationality)來處理。
就這個問題,中國北京政府外交部長王毅也曾經發表見解,可供參考。2017年6月26日,中國外交部長王毅說:「難民不是移民」,「流離失所的難民還是要回到自己的祖國,重建自己的家園」。例如:早期羅興亞人從孟加拉流亡到緬甸,這幾年來,緬甸政府軍正在驅趕他們回他們的祖國孟加拉。難民有《國際法》可依循,中國難民别想賴在台灣不走。
從這麼冗長的解析裡,我們可以看出:自從1950年以來,中華民國在台灣所辦理的各項選舉,都是詐騙台灣人感情的一部份。特別是1996年開始舉行的歷次總統選舉,讓不具公民身分的台灣住民,參與只有具公民身份的公民才能參選的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因而嚴重誤導了台灣住民的國家認同,認賊作父,熱衷支持長期霸凌台灣住民之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以致讓台灣住民完全忘了國際法理高度保障台灣自治與自決建國之天賦人權的權利。
密碼的二和密碼三的解碼,要從TRA第15條第2項著手。
TRA既然是根據戰爭法裡軍事占領法的規定,明確區分台灣這塊土地的主人和客人,當然也將台灣(主)和中華民國(客,中國的一部分)做一個徹底而完美地切割(解碼二)。也為台灣住民安排一個具體的對策,以解除中華民國殖民體制,及其背後的中國所給予的軍事威脅(解碼三)。
TRA第15條第2項明顯定義「台灣」一詞是指:台灣和澎湖諸島嶼(土地),各島嶼上的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 包括住民與住民以外的外人),根據島上法令規章創立之公司行號或其他團體(法人),和1979年1月1日以前,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ROC不被承認為合法組織),以及其他任何後繼之眾多治理當局(包括該後繼的治理當局的分支機構,機關廳處,及關於其功能的組織)。(the term ”Taiwan “ includes, as the context may require, the islands of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the people on those islands, corporations and other entities and associations created or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applied on those islands, and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 and any successor governing authorities(including political subdivisions, agencies, and instrumentalities thereof).
粗看上揭兩段文字,不論是從英文或是依照英文意思翻譯出來的漢文,可能都難窺其具體而微的意思。但是,細看之,可發現「台灣」一詞不包括金門和馬祖。而中華民國管轄範圍是台灣澎湖、金門、和馬祖。也就是說,國際法人地位正常化的台灣,不可以包含金門和馬祖;流亡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的領土,也不可以包含台灣和澎湖,因為她沒有台灣澎湖的領土主權,她只有金門和馬祖,而金門和馬祖正是中國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明確釐清台灣是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民國才是中國的一部分。
所以,郭倍宏先生主持的、眾台獨大老出面力挺的喜樂島聯盟,要在中華民國憲政架構下,由2,357萬人(包括金門人和馬祖人)全民公投,正名制憲,這是假台獨之名,實現真華獨之實,建立中華台灣國。這對北京中國來說,你們台灣人真是令我們中國人太感動!太感謝了!因為中華台灣國正是中國想要的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但是,對美國來說,那不正是蔡英文2018年8月,訪問中南美洲回台北時,某些綠營立法委員所主張的嗎?那不正是2014年3月21日,克里米亞併入俄羅斯悲劇的翻版嗎?無奈的美國,除了怨嘆台灣人真的傻到完全不懂我美國國會制定台灣關係法的苦心,只好繼續增兵防衛台灣外,在2019年2月11日,由卜睿哲(Richard Bush)發表一封公開信,回應喜樂島聯盟在2019年1月31日發表聲明的主張和行動(註八)。卜睿哲認為,喜樂島行動的缺失有三個重點:即違反美中關係的核心價值,台灣會付出代價,漠視台灣立場。卜睿哲公開信披露後,立即的反應是台獨的台派,和華獨的滯台華人,及台籍的統派,無不捶胸頓足,同仇敵愾,痛責卜睿哲的不是!
各位看官,如果您看懂了1945年戰後75年來的美中台三國演義,您就知道,台籍政治人物在國際政治舞台上戰略模擬的能力,與任何中國的政治人物相比較,差距實在很大!甚至台灣澎湖就要被出賣給中華民國和中國了,台籍政治菁英還成群結隊到台大醫學院國際會議中心去鼓掌拍手叫好!台灣人的斯德哥爾摩症候群還有藥可救嗎?
幸而,這裡還有一劑治療台灣人斯德哥爾摩重症的白虎湯,是由國際法法理和美國台灣關係法調製而成,可以藥到病除,那就是TRA第15條第2項最後面所提及的那幾個字:「…,以及其任何後繼之眾多治理當局(包括該治理當局的分支機構,廳處機關,及關於其功能的組織」(…, and any successor governing authorities(including political subdivisions, agencies, and instrumentalities thereof.)。臺灣關係法起草人Danforth and Bayh,不是在給本土台灣人一個強烈的暗示嗎?這個暗示是:中華民國已經壽終正寢,是可以被取代的台灣治理當局;所以本土台灣人若要出頭天,不可以一直抱住中華民國這個神主牌,你們要成立一個根據國際法理的自治政府,要設置政府的分支機構,要設置政府的廳處機關,也要設置達成自治政府目標的功能性組織。
美國總統小布希(George W. Bush)自2001年上台,就積極要支持台灣。但是,美國國務院考慮台灣人都在支持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毫無覺醒跡象,再三給小布希踩剎車,制止小布希超越台灣人覺醒程度的積極作為。
2005年9月20日,一群台灣人出資在華盛頓郵報刊登一篇「我們對美國政府的質問:你們究竟在幹甚麼?」(Our inquiry to the US government ─What are you doing?Essay in Adobe Acrobat (pdf) format as published in the Washington Post on September 20, 2005.)。接著,這些台灣人又在2016年10月24日,對美國聯邦政府提起訴訟,要求美國確認台灣人的國籍,發給護照,給予人權保障!觸及小布希敏感的神經。幸而,小布希早在2005年年初起,就已著手準備這一天的到來。現在,小布希終於鬆了一口氣:因為終於有幾個本土台灣人覺醒了(註九)!
要求美國確認台灣人國籍的法理訴訟進行到2008年年初,白宮只好默認何瑞元和林志昇根據國際法法理組織「台灣平民政府」,以對應美國軍事政府的主張。再經過五年的努力,除了改稱「台灣平民政府」為「台灣民政府」外;又於2013年4月25日,透過公開宣布「台灣民政府」升格成為要求讓台灣高度自治的「台灣政府」。所有這些演變,都是為了根據國際法理及其慣例與臺灣關係法規定而執行的,更為了要喚起台灣同胞普遍的覺醒,以完成台灣自治建國的神聖使命!

2.3 本章結語

從本章的敘述分析,讀者諸君應該可以體會促成「台灣」聽證會之郭雨新與王能祥的苦心,和主導台灣關係法立法之Claiborne Pell與James Leach 的用心,以及台籍政治人物的輕忽心。由於台籍政治領導者不求甚解,忽略了台灣關係法的重要訊息,讓所有台灣人不得不繼續在中華民國體制下,受盡委屈,苟延殘喘,折騰40餘年。懇請讀者諸君之覺醒者,一定要踔厲奮發,積極行動,根據臺灣關係法的立法精神,參與「台灣政府」自治建國的運動!(20190818 written by Gavin Tsai)

本章註解:

註一:王能祥(2019),「台灣關係法立法秘辛─海軍接收計畫」演講稿,4月20日。濟南教會,台北。王能祥(2019)《你應該知道的台灣關係法》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出版,4月10日,初版,台南台灣教會公報設社。第三章及第四章,PP. 110-147。

註二:參議院就美國對台灣關係一共提出三個版本:1. Barry Goldwater版本:美國應繼續保障國民黨政權的安全。2. Kennedy-Cranton版本:美國既然承認中國,台灣定位應由中國人決定。3. Danforth-Bayh 版本:美國既然不承認中華民國是台灣人合法的政府,就應該以保障台灣人長遠的利益制定台灣關係法。

註三: 台灣關係法第四條2(8)寫道:No requirement, whether expressed or implied, under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with respecter to maintenance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or recognition shall be applicable with respect to Taiwan. 是指根據美國法律,有關維持外交關係或承認的要求,無論明示或暗示,均不適用於台灣。(均不對台灣適用)為何不適用?因爲台灣是美國的佔領地,一直都在美國的治理管轄之下。波多黎各是美國的屬地,所有地,波多黎各的主權為美國所擁有。美國不需要與波多黎各維持外交關係或承認波多黎各。台灣的主權在美國所佔領保護之下,國際地位和古巴一樣。只要美國返還台灣領土主權給台灣住民,成立台灣自治政府,台灣住民就能驅逐中華民國,先自治後自決建國。台灣無須與中華民國分享台灣領土主權。因為,流亡到台灣暫住的中華民國,根本就沒有台灣領土的主權。

註四:
聯合國憲章 第73條 Article 73
聯合國各會員會國,於其所負有或承擔管理責任之領土,他們的民族尚未獲得充分自治之程度者,承認占領地領土住民自治之利益為至高無上之原則,接受本憲章神聖之信託,在所建立之國際和平和安全制度下,以充分增進這些領土住民福利為義務,且為此目的: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which have or assume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erritories whose peoples (people 加s 是民族或住民之意,中國人譯成人民,有故意誤導視聽之嫌) have not yet attained a full measure of self-government recognize the principle that the interests of the inhabitants(住民) of these territories are paramount, and accept as a sacred trust the obligation to promote to the utmost, within the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established by the present Charter, the well-being of the inhabitants(住民) of these territories, and, to this end:
(子)要保證尊重當地民族所重視的文化,保證他們在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進展方面,給予公平待遇,且保障他們不受虐待。 a) to ensure, with due respect for the culture of the peoples(民族) concerned, their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educational advancement, their just treatment, and their protection against abuses;
(丑)根據各該受託領土及其民族特殊之環境、及其進化之階段,發展自治政府;對該地民族之政治願望,予以適當之注意;並助其自由政治制度之逐漸發展。 b) to develop self-government, to take due account of the political aspirations of the peoples(民族), and to assist them in the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ir free political institutions, according to the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of each territory and its peoples (民族) and their varying stages of advancement;
(寅)促進國際和平及安全。 c) to further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卯)推動建設計畫,獎勵研究;各國彼此合作,並於適當之時間及場合與專門國際團體合作,以求本條所載社會、經濟、及科學目的之實現。 d) to promote constructive measures of development, to encourage research, and to co-operate with one another and, when and where appropriate, with specialized international bodies with a view to the practical achieve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ic, and scientific purposes set forth in this Article; and
(辰)在不違背安全及憲法之限制下,按時將關於各會員國分別負責管理理領土內之經濟、社會、及教育情形之統計及具有專門性質之情報,遞送秘書長,以供參考。本憲章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規定之領土,不在此限。 e) to transmit regularly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for information purposes, subject to such limitation as security and constitutional considerations may require, statistical and other information of a technical nature relating to economic, social, and educational conditions in the territories for which they are respectively responsible other than those territories to which Chapters XII and XIII apply.

註五:1952年8月5日生效,1972年9月29日廢止之日華台北和約第10條所稱之中華民國國民(nationals)包括被視同國民之台灣澎湖住民(inhabitants)以及中國公民(citizens)之流亡到台北的難民(person)。

註六:The state as a pers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possess the following qualifications:(a)a permanent population;(b)a defined territory;(c)government;(d)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the other states.

註七:獲知「紀念二二八事件70週年學術研討會」會中,關於二二八事件中死亡人數的估計,竟稱只在1,304至1,512人之間。真是令人憤慨!筆者故為文理清史實,以提醒苦難同胞。摘述如下:
日治末期(1945.4.1)台灣人口統計650萬人。其中日本人40萬人,高砂族120萬人,平埔族490萬人。蔣介石軍隊來台接受日軍投降(1945.10.25)。二二八事件為疑似有計畫的屠殺兼高壓統治陰謀。手無寸鐵的漢化平埔族在8天8夜(1947.3.8-1947.3.15)在機關槍掃射下,莫名其妙地被達姆彈殺死4.4萬人。隨後肅奸及清鄉行動又以集體屠殺的方式,殺死知識分子、言論領袖及青年學生共約165,257人(王慶仁,2014;CIA統計)。
針對高砂族則以滅族滅社為政策。因為音訊封鎖,沒有統計數字。但是,到2016年高砂各族總人口不到60萬人。2,300萬人減掉中國流亡難民及其混血後裔估400萬人,再減高砂族同胞以60萬人計。漢化平埔族有1,840萬人之多!1,840萬人除以490萬人,減100%,得70年來漢化平埔族人口總成長率為275%。275%再除以70年,得平均每年人口淨成長率(net growth rate)為3.93%。反觀高砂族各族總人口數則為負成長,淨負成長率(net negative growth rate)2.86%。明顯違反馬爾薩斯(Thomas Robert Malthus)人口呈幾何級數成長的理論。
這樣的推理所得的結論就是:國民黨來台後殺死高砂族泰半以上(60萬-90萬人)人口。即現有高砂族的總人口數60萬人除以(1加1%)的70次方。即假設高砂地區人口淨成長率以一年1%計算,自1947年迄今反推,也只有29.9萬人。那麼90萬高砂族人不是被殺害的話會跑哪兒去?
白色恐怖期間(1950.3.1-1988.1.13)國民黨又殺死思想犯14.7萬人(王慶仁,2014;CIA統計)。紐約時報稱蔣經國為血腥殺手(Bloody Killer)!精神錯亂的台籍政治人物教我們台灣住民要忘掉歷史傷痛!猶太人說:喪失歷史記憶的國家不會有光明的前途!
台灣同胞長期在政治人物及媒體控制雙雙誤導下,擁抱中華民國憲政制度。沒有正確的歷史記憶,不知道自己正確的身份地位,不知道自己錯誤地認賊作父。深陷蔣經國陷阱,凡台獨(1948--,廖文毅) 或華獨 (1971--,蔣介石;以及 全民公投 (2017-2019,郭倍宏)、正名制憲 (2002--,李登輝;2003--,陳水扁)、 一邊一國 (2002--,陳水扁)、民主演化(1993--, 陳隆志)、和平中立(2015--, 呂秀蓮) 諸論述都謬誤,都沒有要驅逐外來流亡難民政權的主張!因為,拒絕國際法理,拒絕國際慣例,浪費很多時間在體制內擁抱中國流亡組織,理不清錯誤的思維,找不到正確的方向。以致不但政黨輪替 (2000-2008) 無法全面革新,長期內耗台灣同胞有限的資源;而且,綠營全面執政 (2016-2024) 也是改革無方,只能讓台灣社會亂相惡性循環,不斷惡化繼續沈淪下去!
臺灣同胞們!我們應該努力學習巴勒斯坦經驗。像巴勒斯坦人拒絕以色列憲政制度一樣,拒絕中華民國憲政架構的勒索!先要求台灣自治,再要求加入聯合國,進而建立我們美麗的福爾摩沙國!

註八:2019年2月13日晚上,「政經看民視」節目提出,卜睿哲認為主張全民公投之喜樂島行動的缺失有三個重點:違反美中關係的核心價值,台灣會付出代價,漠視台灣立場。試解讀如下:
1.為什麼違反美中關係的核心價值?
美中關係中,關於台灣國際地位的核心價值是什麼?美中兩國簽署的聯合國憲章怎麼寫?美中建交三個公報又怎麼寫?其他國際條約(舊金山和約、日華台北和約)怎麼說?美國的臺灣關係法和中國的反分裂國家法怎麼界定?日內瓦第四公約有什麼規範?
2017年6月26日,中國外交部長王毅說:「難民不是移民」,「流離失所的難民還是要回到自己的祖國,重建自己的家園」。難民,有《國際法》可依,中國難民别想賴在台灣不走。既然,中國流亡難民一定要回歸中國,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也就必須回歸中國與中國合而為一。所以,台灣人參與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內所有的改革或革命,如選舉、公投、正名、修憲、制憲等等,都是枉然!
王毅部長的一席話,不是講得很清楚了嗎?中華民國不是台灣人的國。台灣,不是中國流亡難民的家鄉。所以,習近平在2019年元旦期間發表「告台灣同胞書」40周年,對台的重要講話裡,再三提及的台灣同胞,當指那些賴在台灣不走的中國流亡台灣的難民!
這樣做,不就是讓凱撒的回歸凱撒,中華民國和中國統一;上帝的回歸上帝,台灣在美國軍事占領保護下,先自治改革,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再自決建國。真正解決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問題的台灣懸案(Taiwan Question),而不損害台派及喜樂島正名制憲獨立建國的核心價值。
2.為什麼台灣會付出代價?
台灣會付出甚麼樣的代價?請看看車臣(Chechnya)和克里米亞(Crimea)兩國慘痛的經驗吧!1994年與1999年,俄羅斯兩度進軍居民信奉伊斯蘭教的車臣共和國,壓制追求獨立的車臣人,兩場戰爭總共打了11年又4個月,俄方付出1萬2,000名官兵陣亡的代價肅清車獨。屬於烏克蘭共和國的克里米亞,當地有人口有200萬人,超過58%是俄裔。近年來「分離主義」、「回歸祖國」的傾向日甚一日。2014年3月21日,克里米亞國會宣布獨立,獨立5天後,又宣布加入俄羅斯。
台灣人沒有軍隊,更缺乏帶兵作戰的將領。國軍共軍都是中國軍,槍口一致對準台灣人。積極開放引進數十萬準備屠城的木馬後,台灣同胞能怎麼樣?能硬幹嗎?不能。要等死嗎?不要。那要怎麼辦?
台灣人要趕快覺醒,昨非今是,要根據臺灣關係法支持合法的台灣政府,用以準備替代中民國台灣治理當局,進行全面性的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的改革。不要支持不存在的中華民國政府,不要讓它繼續在台灣糟蹋我們美麗的山河,剝削我們台灣人的血汗。
3.為什麼會漠視台灣立場?
請大家想一想:甚麼是「台灣立場」?台灣立場的主體是什麼?總不會是一個人,一個社團,或是一個政黨做代表吧?那當然是指一個政府。特別是一個合乎國際法理及慣例的合法的政府。那麼會是哪一個合法的政府?
檢驗的方法很簡單。在美國國會制訂,又經川普總統於2018年3月16日簽署的台灣旅行法立法後,蔡英文8月訪問中南美中華民國友邦,路經美國境內時還是只能在機艙會客;那就表示台灣旅行法,並不適用於美國與中華民國台灣治理當局之間的外交關係。因為中華民國台灣治理當局並不是台灣人合法的政府。
那麼台灣旅行法會是針對哪一個合法的政府?答案是根據國際法理規範與程序成立的「台灣政府」!自從2013年4月25日,我們21個台灣住民代表在華府宣佈成立台灣政府後,台灣政府已經在立場上與聯合國及美、日等國訂立了神聖的約定。台灣政府的基本立場有三:

第一,中華民國不是台灣住民的國家,台灣政府要根據台灣關係法,取代非法滯留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治理當局;落實轉型正義,肅清貪瀆,改革秕政,建設美麗島。
第二,台灣政府要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3條,先自治,師法明治維新,脫亞入歐,以台灣之名加入聯合國;再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6條及77條,舉辦公民自決投票,決定要獨立建國或要維持自治?要加入美國聯邦或與日、韓組織邦聯?或其他主張等。
第三,台灣政府要與統一後的中國邦交正常化,平起平坐,經貿往來,共存共榮。

違反國際法法理和慣例的喜樂島聯盟的全民公投,正名制憲,獨立建國的主張與行動,是不會被美國所接受的。所以,AIT在2019年2月13日發表聲明謂:美國不支持臺灣獨立公投。AIT的表態非常明顯地為蔡英文畫下一道紅線!
註九:在此我們要特別感謝:何瑞元先生的先期作業,並聯絡律師Neil Carr 和 Charles Camp撰寫訴訟文書;前國泰醫院院長陳楷模先生的第一筆新台幣30萬元捐款;以及其他眾多醫生朋友們陸續的捐款;在訴訟進行期間,從2006年10月24日到2009年10月5日,嘉義中埔農民張銘顯先生,和屏東潮州農民潘良華先生,各以農地辦理貸款200萬元,共400萬元;及其他的捐款人的捐款來挹注支出缺口;以及林志昇先生(Roger Lin)南北奔馳,居中募款的辛勞。

Gavin Tsai/102923修正補充的感言: 每每想起台灣同胞屢屢叫喚不醒,我就非常洩氣! 但是,台灣若不趕快完成驅逐中華民國於台灣境外, 我們台灣人就一定不可能實現台灣自治,而無法完成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首要目標。台灣要建國就會遙遙無期 ! 所以,我就不斷重複提醒全體台灣同胞: 台灣的自治建國比之於支持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孰輕孰重? 前者是攸關台灣人生死存亡的大局,後者是中國流亡難民要或不要回歸中國定居的芝麻小事,與我們台灣人何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