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治建國的法理程序 蔡吉源 2020.0918/2024.5.28

台灣自治建國的法理程序 蔡吉源 2020.0918/2024.5.28

台灣政府 (Taiwan Government;即美國軍事占領下的台灣自治政府的簡稱)承認台灣既是美國二戰(WWII)後的軍事佔領地,根據軍事占領法,在佔領期間台灣住民有暫時效忠美國的義務。75年來,台灣一直是戰後唯一尚未完成建國程序脫離軍事佔領的地區。
為此,我們主張台灣人應該依據國際公認的、合法的法理程序,在美國軍事佔領下,先追求自治,自治一段時間,在完全清除台灣人腦海內中國國民黨教育所給予的謬誤觀念後,再談建國。
所謂自治是指: 由台灣住民自主、自立、自強,制訂台灣基本法,組織一個自己管理自己的政府體制,不受任何外來政權直接控制與管理。所謂建國是指: 在台灣自治後,擇一適當時機,制定台灣憲法,再根據憲法規定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
整個建國工程要分五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是自治前的準備階段。在這一個階段軍事占領當局,即在台灣是美國及蔣介石流亡難民集團,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3條及戰爭法 (戰時國際法、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軍事占領法、馬關條約和、舊金山和平條約、及聯合國託管局慣例) 之規定,義務協助被占領地區台灣住民(inhabitants),組織民事治理當局 (Civil Governing Authorities)。戰後在台灣,由於美國政客與蔣介石集團無恥政客,相互勾結謀取戰利,違反日內瓦公約 (III, IV),非法殖民,透過模糊政策,再三敷衍、拖延台灣住民解殖自治與住民自決建國的程序。直到2006年10月24日勇敢對美國聯邦政府提起人權保障訴訟案,再由何瑞元(Richard Hartzell)、城仲模和林志昇等人,於2008年2月2日,組織台灣民政府,又由台灣民政府總理蔡吉源和副主席兼駐美代表蔡明法等21人,代表全體台灣住民於2013年4月25日,依據國際公認的合法程序,到美國華盛頓國家記者俱樂部 (National Press Club, Washington, D.C.) 公開正式宣布成立台灣政府,才能成為合乎美國台灣關係法 (國內法) 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台灣治理當局 (Governing Authorities of Taiwan) 之一。
第二階段,是制定台灣基本法。在完成前階段對國際各國和聯合國宣告成立台灣政府後,台灣政府於2014年11月20日召開第一次台灣公民議會 (Taiwan Inhabitants Congress),制定台灣基本法,確立總統制的政府體制,於2015年7月22日召開第一次臨時國會票選總統制總統任命相關官員。再呈請美國主要軍事占領國,於2015年10月正式承認台灣政府為台灣地區唯一合法的自治政府。
第三階段,要展開合法治理當局取代非法治理當局無縫接替 (seamless substitution)移轉政權的工作,逐步解除中華民國治理當局對台灣基層公務體系的控制,自2021年12月3日起,接受台灣民族住民申請臺灣公民身份證(TGID),取代假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2022年3月15日發出8,300份台灣自治政府行政公文 (編號:LGTG-RTCLG-031522-#01),給20縣市首長、地方鄉長(Rural Master)鎮長(Town Master)市長(City Mayor)、區長(Ward Chief) 及村里長(Village Master),告以減半徵收地方稅費的行政命令。再於2022年4月1日起開始對TGID持有人開始減半課徵地方稅。同年12月7日及17日,分別將全台灣21條河川和土地的主權,都登錄在台灣自治政府內政部,知會ROC當局局長蔡英文,收回所有台灣河川和土地的行政管轄權。2022年年底和2023年年初,由南而北,由西而東,逐步在21條河川的出海口豎立台灣自治政府主權看板、美國國旗和美國軍事政府台灣占領旗。2022年11月 2日起,分別於2023年2月7日、 2023年3月30日、 2023年8月10日,共四次,發出台灣自治政府行政公文書,要求各地戶政事務所協助發放台灣公民身份證。並於2023年3月16日,對屏東縣長周春米提起違反國際法,利用偽”中華民國’名稱,竊佔屏東縣河川公有土地,並收取稅賦之戰爭罪嫌。 展開整整一年多的主權訴訟和行政管轄訴訟。讓全國各地地方檢察官和法院法官,終於發現原來中華民國什麼都沒有,甚麼都不是!
第四階段,要結束中華民國流亡難民政府在臺灣的軍事行政管轄權,宣布台灣自治,由台灣自治政府所屬內閣各部會首長,接掌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各部會的行政管轄權,進入台灣自治階段,展開建國前階段的準備工作,進行全面性轉型正義、司法、文化、社會、教育,與政治、經濟改革的工程,在致力於全國國土利用的規劃與城鄉建設,以厚植國力。
第五階段是在積極建立國防力量,足以對抗強權後,再選擇適當時機,根據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一條二款,五十五條,七十三條一款、二款,及七十六條二款;及1976年頒佈之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與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完成台灣憲法的制定後,進行全體住民自決之公民投票。決定獨立建國後,要併入美國聯邦成為美國的一州;或要與日本、韓國、和琉球組成大日本邦聯;或要求完全獨立自主,或繼續維持美國軍事佔領下的高度自治。
總之我們的最終目標是: 根據國際共識「主權在民 住民自決」的普世價值,實現真正的民主、真正的自由、真正的法治,與確實的基本人權保障。使本土台灣人遠離中國流亡難民殖民治理當局的重稅剝削,以至於匱乏窮苦;並免除長期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力威脅,以至於憂愁恐懼。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