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要如何挽救台灣危機?- 蔡吉源 Gavin Tsai 021822

    俄烏戰爭危機牽動台灣危機四伏!烏克蘭和台灣有非常相似的內部危機,以至於自己招惹外部侵略的危機。是兩個民族住民的大不幸!

    烏台兩國都有賣國政客。在烏東靠近俄羅斯的政客不斷私通俄國,近年來企圖勾結外敵進行與俄羅斯統一;此一現象,與流亡到台灣的中國難民黨人和台派親中綠營政客,長期企圖將台灣雙手奉送給中國,完成終極統一台灣的目標,是完全沒有兩樣。於是自自然然引來俄羅斯陳兵烏克蘭邊界,中國也就三不五時派軍機台灣空域,為親中人物加油打氣!

    表面上看起來烏克蘭危機一觸即發,其實沒有台灣更具嚴重性的危機!因為,烏克蘭是一個加入聯合國的主權獨立的國家,其危機只要透過談判協商,就馬上可以化解,就是開戰也很快就可以坐下來和談,烏克蘭還是烏克蘭!台灣直到目前還不是一個加入聯合國的主權獨立的國家,一旦美中開戰,不是中國 (包含中華民國) 滅亡,就是台灣滅亡。這就是為何美國部署十萬重兵於台海四周,僅只派遣數千軍隊於東歐的原因。此外美國對結束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對台灣的殖民體制,支持台灣住民組織台灣自治政府又加入聯合國一事,也有很大的壓力。

    因為,任何地區要成為聯合國會員國,一定要有一個國際共同承認的合法的政府,再由兩個聯合國會員國共同推薦。這個地區要獲得普遍的承認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就必須根據蒙特維多公約 (Montevideo Convention) 所規定之充分且必要條件:

  1. 固有的領土 (inherent territory);
  2. 具有領土請求權之永久的住民 (permanent inhabitants with rights to claim inherent territory);
  3. 合法且被承認的政府 (legalized and recognized government):及
  4. 被承認政府的外交權能 (executive power to deal with foreign affairs)。

    中華民國流亡難民政府偽政權在台灣既沒有台澎固有領土,也沒有台澎永久住民,更不是台灣住民合法的政府,不可以違反戰爭法*,在台灣成立一個中華民國台灣國的條件,所以不可能在台灣獨立建國。

    自2015年10月19日起,台灣已經具備1. 固有的領土,2. 具有領土請求權之永久的住民,3. 合法且被美國承認的台灣 (自治) 政府,及4. 台灣(自治)政府對美國和日本的外交權能。

所以,台灣(自治)政府已經完成蒙特維多公約所規定之臺灣自治與建國的充分且必要的條件。但是,由於台灣(自治)政府一直被中華民國流亡難民政府所封鎖,讓台灣住民對台灣(自治)政府非常陌生。

我們成立台灣(自治)政府的目的是: 要根據國際法理及慣例,結束中華民國殖民台灣的體制;要讓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先自治後自決;要建立台灣民族主義和民族精神,糾正本土台灣人錯亂的國家認同;要在自治一段時日後,經公民投票結束自治,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進言之我們要如何挽救台灣亡國的危機呢?挽救台灣需要有效的組織和有效的行動。才能完成自治建國的目標。

    甚麼是有效的組織?據長山先生說,歐巴馬政權期間吳澧培先生(台大經濟系;彰化縣人),聽聞有一個台灣人出任白宮總統顧問,就請國會議員帶他去拜訪長山先生,要求長山帶他晉見總統。長山認為, 吳先生不是有效政治組織代表人,只是一個民進黨黨員和福爾摩沙基金會董事長的背景;自己又不是總統的老闆為由,予以惋拒。有效的組織就像前期的巴勒斯坦解放組織(Palestine Liberalization Organization) 或巴解後期的巴勒斯坦自治政府(Palestinian Autonomy) 。所以,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3條之規定由台灣住民自主組織的台灣(自治)政府,才是一個有效的組織!

    什麼是有效的行動? 有效的行動不是發洩情緒, 不是謾罵,不是對政客丟鞋, 不是街頭抗爭. 也不是舉大旗.; 而是: 1. 充分理解台灣信史、國際條約、國際規則與國際慣例、及台灣(自治)政府的主張和法理論述;2. 支持台灣(自治)政府的改革計畫; 3. 協助台灣(自治)政府對國際發聲,以加強外交能力。才能早日讓台灣成為主權獨立國家。

   敬請各位朋友注意到,直到目前,所有台派政治組織和行動,就是無效的組織和無效的行動。因為,大部分台灣政治言論領袖都還沒有找到正確的方向,還在為主權之外的議題亂槍打鳥,爭論不休。既非有效的組織,也無有效的行動。只能內耗台灣內部能量,弱化台灣人對抗中華民國流亡不義政權的實力!###

 

*日內瓦第四公約 (1949.8.12),保護被佔領地原住民族的優惠項目:

  1. 第3條: 被佔領地原住民族的住民(inhabitants不是人民),不受非法的管轄及審判。
  2. 第13條: 被佔領地原住民族住民,不受種族及國籍的歧視。;
  3. 第47條: 軍事占領方不得剝奪占領地原住民各項權益(生命;財產。即不得對被佔領地住民各項收益課徵苛捐雜稅);不得變更占領地被佔領前的法律與社會制度(包括公共團體和政府組織);佔領國及其佔領軍也不得兼併全部或部分領土建立新國家 (Article 47 of GC & Par 365 of the Field Manual of the Army, USA)。
  4. 第51條:被佔領地原住民族住民不得被強迫服兵役。
  5. 第54條 佔領地之公務人員與法官如果為了良心原因,拒絕(違法)執行其職務時,佔領國不得改變其地位,或以任何方式施行制裁,或採用任何強迫或歧視措施。
  6. 第55條:被佔領地原住民族住民免醫療費免費看病。
  7. 第147條: 上條所述之嚴重破壞公約行為,應系對於受本公約保護之人或財產所犯之任何下列行為:故意殺害,酷刑及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學實驗,故意使身體及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嚴重傷害;將被保護人非法驅逐出境或移送,或非法禁閉,強迫被保護人在敵國軍隊中服務,或故意剝奪被保護人依本公約規定應享之公允及合法的審訊之權利,以人為質,以及無軍事上之必要而以非法與暴亂之方式對財產之大規模的破壞與徵收。

 

在臺灣關於被佔領地原住民族,指的是1945年8月15日當日之前就已經住在臺灣島和澎湖群島之高砂族和平埔族的住民及其後代子孫。

 

實例:

行政管轄權聲明異議狀

XX義XXX健XXXXXX字第XXXXXX號

 

異議人:

即義務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XXXXXX

代表人:XXXXX

住址:同上址

副本: 台灣(自治)政府 臨時總部 法務部 部長 XXX

住址:彰化縣XXX/XXX/XXX/XXX

 

主旨:

為就貴分署108年健執字第XXXXXXXX號全民健康保險費執行事件對異議人,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存款債權以予扣押,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事。

說明:

  1. 查異議人係1945年9月2日終戰日前在台灣出生之大日本國臣民之後裔,非"中華民國"國民。依據舊金山和約第2、、3、4、23條,台灣澎湖領土與"中華民國"無關,因而"中華台北"流亡組織對異議人並無管轄權。
  2. 再依據1949年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軍事占領方不得剝奪占領地原住民各項權益(生命、財產)。"中華台北"流亡難民政府不得就地合法,流亡難民不是當地住民,也就不得參與當地土著 (住民,inhabitants) 的政治活動;不得改變被佔領前臺灣地區的法律與社會制度;不得變更占領地的公共團體和政府組織;不得對當地住民施以暴力、徵兵和徵稅;更不得徵收或兼併佔領地的任何一塊土地成立新國家 (請詳日內瓦第四公約第3、47、55、147條,尤其是第47條及美國陸軍野戰手冊第365條( Par 365 of the Field Manual of the Army, USA))之規定。
  3. 根據上開生效中之條約及戰爭法規範,異議人並無理由和義務繳納各項稅務,含健保費用,給"中華台北"流亡政府,為此請貴分署對異議人於合作金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帳號執行命令撤銷,共同恪遵國際公約,以免觸犯戰爭罪嫌,是所至禱!

 

異議人:

XXXXX, XXXXX, 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