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訴訟(1st) & 林志昇 - Paul Maas, David Chen on 法理訴訟/102823/Canada 

2023年10月28日 週六 下午12:27 (5 天前)
1987年解嚴前的中華民國與哈瑪斯有何不同﹖228﹖白色恐怖﹖黑名單﹖
伊斯蘭抵抗運動組織,通稱哈瑪斯,是1987年成立於巴勒斯坦的一個宗教、政治、軍事混合組織,其屬於伊斯蘭教遜尼派,麾下有自己的準軍事武裝「卡桑旅」,主要活動於巴勒斯坦加薩走廊及卡達等中東地區。
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 Bureau of Custom & Border Protection)繼續發佈明知是欺詐性的虛假材料,聲稱美國承認 "中華民國外交部 "為主管當局(就像恐怖分子一樣的中華民國外交部 )作為主管當局,(就像以色列加薩地區的恐怖組織哈馬斯一樣)簽發 "中華民國護照 "和 "中華民國身份證"。
這些聲明顯然與美司法部律師和法律顧問向美國法院提交的許多宣誓書不一致,這些宣誓書聲稱一個中國政策。正如 Zivotofsky 在法院所說的那樣,這些聲明與美國司法部的律師和法律顧問向美國法院提交的眾多宣誓書明顯不符。
Zivotofsky 法庭所說的 "位於臺灣"。
Yet CBP continues to publish: 【knowingly fraudulent and false materials averring the US recognize a "ROC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s a Competent Authority (like the terrorist organization Hamas in the Israeli territory of Gaza) to issue a "ROC Passport" and "ROC National Identification Cards". Those statements are patently inconsistent with the numerous Affidavits of the Department's lawyers and Counsel to US courts averring the One China Policy or recognizing the de-recognition of the formerly recognized ROC government-in-exile, as the Zivotofsky Court said, "located on Taiwan".】
因此,1,400 萬土生土長的臺灣人仍然是流亡的中國政權的人質, 是美國第七艦隊的上級指揮官強加給他們的。美國第七艦隊根據美國軍事政府(USMG)的命令將他們帶到這裡。此外在臺北明確表示 "為......美利堅合眾國......
美利堅合眾國......"。見第 4 頁 https://catalog.archives.gov/id/6254756
如果日本軍隊在福摩薩島的投降,使該島成為自由中國的領土、
如果日本軍隊在福摩薩的投降使該島成為自由中國,那麼天津人民完全有權利主張同樣的理論,正如 美國華盛頓特區上訴法院在口頭辯論中對美國國務院的律師Patterson指出,美國聯邦政府 "有麻煩了!你們國務院有大麻煩了"。
So 14 million native Formosans remain held hostage an exile Chinese regime
imposed under superior command responsibility of US Seventh Fleet who
brought them here under US orders. Moreover, the surrender of the island
given at Taipei was explicitly rendered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See page 4 https://catalog.archives.gov/id/6254756. If the surrender of Japanese forces on Formosa colored the island Free Chinese,
there is every just right of the people of Tientsin to assert the same theory as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in DC noted at oral argument put the US "in trouble,
you're in trouble" in Roger Lin v US lawsuit as below:
以上供參考。來自Dr. Paul Maas Risenhoover 的片段。詳情如下:
【2006年10月24日,林、何兩人率228個本土台灣人菁英,以大無畏的精神,向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United State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 D. C.)對美國政府提告。提告的訴求為「台灣國際地位與台灣人權保護」。案號為:「No.1:06-cv-01825-RMC」(註一)。
2007年1月12日,聯邦地方法院首次開庭,在審訊過程中,原告律師代理原告陳述60年來本土台灣人所承受的諸多不合理、不公平待遇等人權問題(註二);被告代表美國政府之國務院,則以「這是政治問題,請取消告訴」 提辯。經地方法院法官Rosemary M. Collyer裁定:駁回國務院所請,本案繼續進行。
法官 Collyer駁回國務院主張,乃是認定舊金山和約一直有效地存在,根據該和約,台灣係美國軍事占領地區,中華民國只是接管借住而已,因此,本土台灣人應係美國非公民之國民(Native Taiwanese Person Born in Taiwan are US National Non-citizens),而不是中華民國國民;林志昇等人對美國提起告訴應屬合理,所以本案應繼續進行。
因此,原告與被告之間在爾後的12次開庭裡,進行12次的法理辯論,直到2008年3月18日宣判為止。2008年3月18日,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判定: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沒有國籍,原告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Court of Appeals)。
2008年3月31日,林志昇等提交上訴狀給美國華盛頓聯邦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inct of Columbia Circuit),林志昇等人為上訴人(Appellants),美國政府成為被上訴人(Appellee)。案號(Case No為No. 08-5078。
2008年4月1日,美國國務院再度以「政治問題,請求法院駁回本案」,再遭上訴法院駁回。
2008年4月4日,上訴法院書記官Mark J. Langen發函給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之律師Charles Henry Camp及Adam D. Kirschner,請其於2008年5月5日前送達相關文件。2008年4月7日,上訴法院著手調查本案,案號為No. 08-5078。又進行10次辯論攻防。
2009年2月5日,法官Henderson, Brown and Griffith,下令召開言詞辯論(Oral Argument)庭。原告代表林志昇因為欠稅不得領取中華民國護照,無法赴美國出庭,乃委請法學博士城仲模(時任台灣民政府主席)代為出席辯論庭。被告美國政府委任哈佛大學法律系出身之律師Melissa Patterson出庭。
庭上先請上訴人代表Charles H. Camp律師表示意見。Camp律師要求庭上解釋舊金山和約(第23條)的意義,及判決在美國憲法基本精神下,上訴人是否擁有與美國公民相同的基本人權;只要舊金山和約並不以現在的形式存在,那麼上訴人也就沒什麼話好說,但是,和約既是關係台灣這塊土地的最高位階法律,除非另訂條約,否則不能有任何改變;然而,庭上所謂的行政部門(Executive Branch)從來就未曾說美國不再是台灣主要占領權國家,也從來沒有行政或立法部門的任何文件,表示美國已經再也不是台灣的主要占領權國;行政部門或國會(Congress),也從來沒有決定在台灣的本土台灣人不是美國國民。Camp又說: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之治理台灣,基本上頂多只是受美國信託(trust)而已,但是有任何信託文件可以參考嗎?從未見過。
庭上在Camp律師結辯結束前,說道:「那不是Miranda人權(嫌犯保持緘默的權利)嗎?若我是台灣公民且被逮捕了,而逮捕當局從不注意我的Miranda人權,所以只好跑到聯邦法院來申告,…。」最後,庭上對Camp律師表示:「你們(原告)所要求的確實非常令人震驚!」(What you are asking for is quite breathtaking)。
接下來,庭上召請Melissa Patterson律師代表國務院表示意見。
Patterson律師一開口,就請求庭上「依美國對台灣之法理主權(de jure sovereignty)涉及政治問題,或依原告只是抱怨未依美方移民歸化法(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Act, INA)而取得美國國民身分問題等理由,予以駁回(Dismissal)。」
庭上反問:「關於舊金山和約美國是主要占領權國家一詞,美國政府的立場為何?那是好的法理嗎?(Is that good law?)」
庭上這一問,Patterson律師著了慌。因為她說:「和約一直是有效的,但是我方並未對美國是否為主要占領權國家,採取立場,對不起,國務院並未讓我充分了解(let me be clear),…。假如庭上拘泥於法理主權疑義,應該審視1954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1972年到1979年美國和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諸多文件(指上海公報、建交公報、及八一七公報),及1978年卡特總統宣布與中華民國斷交的事實。」
庭上馬上駁斥:「但這與主要占領權國家,在語言上完全不一致,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只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流亡在外政府而已;因此,只要舊金山和約為美國為台灣人創造並擁有台灣的法理主權 (De Jure Sovereignty),美國絕不可能對該舊金山和約視而不見,難道行政部門可以單方面改變那個立場嗎?」
Patterson律師回答說:「對此問題,我有一點站不住腳(I am a little shaky),我根據高華德參議員對卡特的質詢,相信卡特總統可以做單方面的改變。」
庭上(Brown法官)再次給予駁斥:「讓我幫助你回答,答案是NO!」
庭上又說:「只要舊金山和約內美國是主要占領權國家,表示(Means)美國具有台灣的事實主權(De Facto Sovereignty),你們(美國政府)就有很大麻煩(you are in trouble)。但是,關於法理主權呢?除了貴方排除原告具美國國民法定權利外,他們可有其他權利?」
Patterson律師的回答是:「只要美國一直在執行對台灣的實質控制(actual control),那麼美國就擁有台灣的事實主權。在列島區場合(Insular Cases),美國確實有某種程度的控制權力,因而列島居民有各種不同的權利,其權利的內涵,依存於該列島地區與美國的特殊關係而定,關係愈密切,控制愈緊密,那就有可能為行使國家權力,而改變憲法的限制。所以,政府方面即使對列島有事實控制權力,也無法提供一個明確的權利表出來。」
在結束Patterson律師的答辯後,庭上給上訴人律師兩分鐘表達看法。
Camp律師主張:「Patterson律師所說的在古巴(Guantanamo)之Boumediene Case 不適用於台灣。因為美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打敗日本,日本放棄所有權利、名義、請求權和包括台灣的領土給美國(Japan gave up all right, title, claim, and territories),美國是主要占領權國家。而古巴之Boumediene Case係租借地,並不涉及法理主權。所以,列島區場合(Insular Cases)才適用於台灣。當美國對一塊領土上擁有事實主權,就必然保證在美國憲法架構下,該地的人民擁有基本的個人人權(Fundamental Personal Rights)。原告並非要求庭上為其進行主權宣告,而是要求庭上宣告在舊金山和約架構下,依美國憲法之規定,應給予本土台灣人的人權保障。我們只要求庭上決定在舊金山和約的基礎上,原告基本的憲法權利是什麼,而不是要法院為我們決定台灣是哪一個國家所擁有。」
庭上表示:「那是因為貴方主張舊金山和約中,明定美國是主要占領權國家,因此,本土台灣人有權要求發給美國護照,同時,本土台灣人乃有公民權之標記,可以獲得美國憲法的保護。」
Camp回答:「是的,我們希望確切的基本人權由庭上決定。此外我的委託人也要求聯邦法院決定他們是否為美國國民(National)而擁有對美國永久效忠的義務。」
庭上回答:「好的。謝謝你的說明。(面向法警)請準備下一個訴訟案…。(請詳城仲模、林志昇與何瑞元(2009)pp. 0758-0771)。」

我們不厭其煩的記述2009年2月5日在華府聯邦高等法院召開的辯論庭,是希望讀者諸君看清楚問題的癥結,而不要情緒化,不要口水戰,更不要拿歷史因素來混淆是非,顛倒黑白。2009年4月7日,美國聯邦政府高等上訴法院,對林何控美案作了如下判決說明(請詳Brown(2009)及附錄四聯邦高等法院判決主文(註三):

  1. 60多年來本土台灣人無國籍。
  2. 本土台灣人無國際社會共同承認的政府。
  3. 台灣人至今仍生活在政治煉獄之中。
  4. 依據舊金山和約台灣仍舊在美國軍事政府占領中。
  5. 聯邦政府行政部門(Executive Branch)爾後關於台灣問題,一定要依據舊金山和約之規定行事。

 緊接著就是對美國聯邦最高等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去上訴。2009年7月8日,聯邦最高等法院受理本案。案號為No. 09-33。
很值得一提的是,被告代表美國政府的美國國務院,針對本案向聯邦最高法院宣佈放棄抗辯權。依據美國法律之規定,放棄抗辯權者,表示完全同意原告所主張者都是正確無誤的。所以,這表示本土台灣人對美國聯邦政府所提之告訴之所有敘述及法理見解全屬正確,美國國務院全部確認。
2009年10月5日,美國最高法院宣布擱置(Deny)本案,以待政治問題解決之後再審。(請詳蔡吉源《覺醒: 台灣的自治與建國》2013.3.15出版;附錄五六聯邦最高法院函)。
但是,當消息傳回台灣,本地藍、綠媒體皆以2006控美案被駁回而以敗訴視之,幸災樂禍。何瑞元說,你們台灣人的英文程度都不夠好,也不了解美國法律用語的真意,Deny在最高法院的意義是擱置,而非駁回(Dismissal);美國各地法院每年在最高法院的案子何止千案,但依慣例,最高法院每年依據案件之急迫性只審查150件。本案仍有政治問題待解決,予以擱置,應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