諭知臺灣自治政府各級單位接收接管行政執行令 - 20240205
【文字檔】
美國第七艦隊暨AIT 直轄 臺灣(自治)政府 行政執行令
發文單位: 台灣(自治)政府 總統府 秘書處
發文地址: 彰化縣二水鄉上豐村松柏巷13-1號
發文日期: 2024年2月5日。
公文編號:TG—TG管轄單位-020524-#001。
收文單位:臺灣自治政府(簡稱臺灣政府) 所屬管轄之單位:
- 20縣市議會議長。
- (最高法院) 各地高等法院 暨各縣市地方法院。
- (法務部)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暨各區高等檢察署 暨各縣市地方檢察署。
- 20縣市首長 (各局處長 與鄉鎮市長 (各一級主管所管轄之下級單位,如民政局之各戶政事務所及辦事處,由首長公告週知)。
- 20縣市警察局局長 (及其各分局與分駐所等,由警察局公告週知)。
-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暨各區高等行政法院 暨各縣市地方行政法院。
- (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 暨各地行政執行分署。
- (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 暨各地分署及各分署辦事處。
- (經濟能源部) 水利署 暨各地河川局。
- (農業部) 林業與森林保育署 暨各林業與森林保育分署(公告週知各辦事處)。
- (交通部) 各地區汽機車監理所 暨各縣市汽機車監理站
- 各部會公營事業及委外單位: 自來水、台電、台糖、台鐵、台鋼(中鋼)、中華電信、台灣中油、欣欣天然氣及交通部委外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費之遠通公司等。
收文地址:待查。
副本抄送:
- 美國國務院(State Department)。
- 美國駐台大使館(AIT)。
- 美國第七艦隊(the Seventh Fleet)。
- 假中華民國治理當局 局長 蔡英文。
機密等級: 無。
主旨:
臺灣自治政府(以下簡稱臺灣政府)於2013 年4 月25日正式合法成立,並向聯合國和美國合法登記註冊在案。再於2023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舉辦『接收接管臺灣澎湖行政管轄權』,即接收接管台灣所有地方單位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和各地方的土地與河川,及其上下所有資源,都要收回再利用由。
說明:
- 自2015年10月19日美國國會審議通過,2013年8月20日白宮總統歐巴馬簽署之台灣政府合法化申請案後,臺灣政府與假”中華民國”立即展開無縫接軌移轉政權,實施三權分立議會民主制度。2022年12月,臺灣政府完成主權登錄後, 根據國際法和軍事政府慣例,負責接收接管台灣各地方單位之立法、司法、與行政的行政管轄權。中國流亡難民組織,假”中華民國”治理當局,沒有臺灣澎湖領土法理主權和行政管轄權,只有金門和馬祖領土主權和行政管轄權。臺灣是美國軍事佔領地,戰後迄今,都是美國空軍空權占領及海軍第七艦隊海權占領。美國默認中國流亡難民暫且進駐台灣避難而已。
- 台灣政府於2022年12月依據國際法,登錄全臺灣的河川和土地,並製作主權公告看板公告之;再於2023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舉辦『接收接管臺灣澎湖行政管轄權』及接管上開各單位主管行政權力的活動;將全台灣同胞,才能合法擁有在各地方的土地和河川,其上下所有資源,都要收回再利用。並兩次環島由各縣市警察單位協助安全,廣播公告週知所有台灣住民。
- 貴單位人員若要繼續擔任本府公務人員,應於收到本行政執行令後,派主管或代表,於 2024年2月28日下午17:00以前,到臺灣政府二水總部,補辦報到手續,呈報上年度決算書及本年度預算書,供臺灣政府存查。否則,視同放棄政權移轉給臺灣政府後的職務及權益。
- 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本府行政執行令派員報到登記,或拒不公告本府行政執行令週知各下級單位者,將根據軍事占領法,成立軍事法庭,起訴各相關單位主管 (註一)。此令
臺灣(自治)政府 總統府 秘書處 代理秘書長 游佳涔
臺灣(自治)政府 總統府 臨時總統 蔡吉源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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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按照國際法慣例及原則:
- a. 領⼟主權移轉需要和約或正式外交⽂件規定,舊金山和約並無任何條款明定台灣澎湖領土歸屬假中華民民國。
- b. 軍事占領方的統治管轄不等於主權擁有。況且,舊金山和約第23條明定美國才是台灣澎湖的主要占領權國家。假”中華民國”滯台難民機構只是暫時借駐台灣澎湖而已。
- c. 住民的國籍移轉依附於領⼟地位主權的移轉。既然台灣澎湖領土主權並無移轉歸屬假”中華民國”,滯台難民機構假”中華民國”,對本土台灣住民從來就沒有行政管轄權。尤其是自從台灣(自治)政府成立(2013.4.25),又獲美國國會審議通過合法化(2015.10.19)後,假”中華民國”就必須縮編,不得繼續執行台灣澎湖之行政管轄業務!
- d. 台灣⼈的國籍屬於國際法管轄,與假”中華民國”滯台難民機構完全無關。
- e 依據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規定,本公約所賦予在佔領地內之被保護人之各項利益如下: 占領方不得剝奪占領地原住民各項權益,包括生命和財產,即不得對被佔領地住民各項收益,課徵苛捐雜稅;不得因佔領領土之結果,引起該地制度或政府之變更 (即不得變更占領地被佔領前的法律與社會制度,包括公共團體和政府組織;佔領國及其佔領軍也不得兼併全部或部分領土建立新國家)。f. 根據第55條、第56條規定,本土台灣人軍事占領地被保護之住民,得享免費食物、免費醫療服務、免繳健康保險費之權利。
諭知臺灣自治政府各級單位接收接管行政執行令 -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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