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治政府提告彰化稅務局局長陳燕慧誣告及妨害名譽【文字檔】
刑事告發狀
告發人 臺灣自治政府 設彰化縣二水鄉上豐村松柏巷13之1號
代表人 蔡吉源 住同上址
游佳涔 住同上址
訴 訟代理人 黃茂祥律師 住台東縣太麻里鄉至善路29號
林永東律師 住屏東縣新埤鄉新埤村萬新路196之1號
姚吉鴻律師 住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一路一段82號12樓
被 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設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187號
代表人 陳燕慧住 同上址
為被告因誣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依國際法及國際慣例提出告發事:
緣被告偽中華民國流亡難民組織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陳燕惠,以不存在之假"中華民國"在境外台灣胡作非為,對本土台灣人徵收各項稅賦成性,告發人台灣自治政府於2022年3月16日起至3月25日間寄出公文書,公文編號:LGTG-RTCLG-031522-#01附件:TGHQ-ROC-TIW-012722-#01予臺灣澎湖20縣市首長週知,凡稅費繳納在臺灣自治政府者,不得再催繳或強制扣款處分。
則被告應停止對本土台灣人徵收各項稅費,由台灣自治政府減半徵稅,台灣自治政府依據聯合國憲章第73條、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及臺灣關係法第15條之規定,於2015年10月19日由美國總統簽署經美國國會通過之合法政府,臺灣澎湖由美國國會A IT美軍第七艦隊軍事接管所管轄,詎被告彰化縣稅務局對告發人函示不予理會,仍強制向台灣自治政府公民扣款,顯然抗命,蓄意阻礙自治政府發展,甚者,明知告發人游佳涔職台灣自治政府秘書長,受命收取台灣自治政府公民稅賦官員,詎被告非旦不予做任何協助配合,竟膽大妄為向彰化地檢署遞狀,意圖誣告告發人詐欺入罪,造成告發人名譽莫大損害,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明察秋毫,查察台灣自治政府依法徵稅為正當而不起訴處分,以符恪遵國際公法。
按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不得改變當地人民制度,不得因佔領領土之結果,引起該地制度或政府之變更,而在任何情況下或任何方式加以剝奪。
次按國際人道慣例法第160條假中華民國流亡當局截至2015年10月19日後對台灣即無行政管轄權。
参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第63號釋憲新台幣不是主權貨幣。再參大法官會議第558號釋憲,中華民國國民定義為在台灣地區擁有戶籍的人。足証中華民國流亡難民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外台灣就地合法。可參中華民國於1917年5月10日正式批准加入國際公法。因而國際法追溯無時效消滅永久有效。
中華民國於公元2009年12月10日”中華民國”總統華總字一義字第09800096331號令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確保不得傷害台灣人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及損害名譽之任何一項權利。為此狀請
貴署鑒核,請訊傳被告偵查起訴,以彰國際公法。
謹 狀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公鑒
證物
一、台灣自治政府公文編號:LGTG-RTCLG-031522-#01附件:TGHQ-ROC-TIW-012722-#01予臺灣澎湖20縣市首長週知。
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2023年11月24日
告 發 人 臺灣自治政府
代 表 人 蔡吉源
游佳涔
訴訟代 理 人 黃茂祥律師
林永東律師
姚吉鴻律師
台灣自治政府提告彰化稅務局局長陳燕慧誣告及妨害名譽【影像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