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係法 TRA 第15條b款救台灣 By Gavin Tsai / 05112024

TRA第15條b款救台灣 By Gavin Tsai/05112024

根據聯合國憲章73條 日內瓦第四公約47和147條 舊金山和約第2, 3, 4, 6, 23條 和 美國台灣關係法(TRA)15條b款, 中華民國完全違背戰爭法的規範, 台灣人也就粗心大意,被民進黨騙去做中國人的奴隸, 忍辛耐苦屈辱了將近80年.
TRA-15b: the term ”Taiwan “ includes(台灣一詞包括), as the context may require(如文章所須明說的), the islands of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台澎及其周邊36個島嶼的領土)., the people on those islands(島上人民), corporations(公司行號) and other entities(其他實體) and associations created or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applied on those islands(以及根據這些島上的法律所組織或創立的民間團體和協會), and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以及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所承認的中華民國治理當局), and (及)any successor governing authorities(任何要取代ROC之後繼的治理當局)(including political subdivisions, agencies, and instrumentalities thereof.(包括政治的分支機構, 政治的各部門, 為完成取代ROC治理當局目標的功能性單位等等)。

【台灣一詞包括: 如文章所須明說的台澎及其周邊36個島嶼的領土的人民、公司行號、其他實體、以及根據島上的法律所組織或創立的民間團體和協會,以及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所承認的中華民國治理當局,及任何後繼者的治理當局;(包括政治的分支機構, 政治的各部門, 為完成取代ROC治理當局目標的功能性單位等等。】

【請特別注意: any (任何) successor(後繼者) governing(治理) authorities(當局)(including(包括) political(政治的) subdivisions(分支機構), agencies(政府的各部門), and instrumentalities(為完成取代ROC治理當局目標的功能性單位) thereof】.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一定要組織台灣自治政府的主要原因。因為只要能夠由本土台灣人組織了一個有效力的自治政府,我們就能夠要求美國一定要為我們本土台灣人驅逐中華民國餘台灣境外!


2013年4月25日,我們21位台灣民政府成員,代表全體台灣人,根據國際法理及聯合國託管局慣例,在美國華府鄭重宣佈成立台灣(自治)政府。目的是要驅逐中華民國,解除中國主體性:實現台灣自治,建立台灣主體性。


但是,回到台灣,大家都說: 『台派, 尤其是中華民國民進黨,正代表台灣人,在爭取執政以進行全民公投或正名制憲,以達成獨立建國的目標;你們不幫忙已經很不應該,還要組織自治政府設官分職,分明是故意攪局,不惜成為全體台灣人的公敵,令人不解,誰會支持你們?』


幾乎所有台灣人,包括受過高等教育或留學歐美日的書呆子,連中華民國是本土台灣人的敵人,都搞不清楚,而去認賊作父,擁抱敵人,台灣還有救嗎?
殊不知台灣和澎湖群島上有兩種身份、地位、國籍、個人權利與義務完全不同的國民。在尚未徹底區分開來之前,沒有公民權利的人,是不能參加全民公投的。至於正名制憲問題,台灣人必須優先認清: 中華民國流亡難民的憲政體制原本就不是台灣人合法的政府,要如何在其不合法的憲政架構下,改國號成為合法的台灣(正名),再制定合法的新憲?


台灣人非常可憐。長期在武裝難民政府的鐵蹄下討生活,又長期被難民政府的史地教科書、報章雜誌、和電視媒體,洗腦和詐騙。1947年二二八大屠殺數十萬人以後的數十年,一直在進行錯誤的台灣獨立運動(1948---),仁人志士,飛蛾撲火,家破人亡,枉死者不計其數。白色恐怖時期 (1950-1988) 又誤以為參選參政可以改變命運,讓台灣人出頭天;於是黨外運動風起雲湧,都是枉然。1986年,蔣經國一手創立中國民進黨。由號稱代表台灣人的民進黨和代表中國流亡難民的國民黨,合演輪流選舉假鬥爭,輪流執政真貪污,松鼠繞圈圈的、沒有終點的戲碼 (1986---2024)。讓當前所有的台派,包括中國民進黨和台獨聯盟(WUFI),都進入體制內改革,陷入無底洞的陷阱,以至於離台灣解殖自治與自決建國的目標,就越來越遠!
同一時段,出現超級經濟大剝削:

  1. 1949.6.15四萬元舊台幣兌換一元新台幣的幣制改革,讓很多本土台灣人煞時破產,自殺者眾。
  2. 1949年到1953年的土地改革,包括「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一系列不合理的強制措施。
  3. 1960年至1990年《獎勵投資條例》是為了獎勵工業投資,壓榨農民所得高稅賦的稅收,用以現金補貼中國遷台的民族工業。
  4. 1989年六四天安門事件發生。各國自中國撤資,唯獨中華民國鼓勵台商西進赴中投資。1996年,又開放中資來台投資,為中共滲透台灣開大門。
  5. 2000年大膽西進,無效管理。台灣資金大量外流(capital outflow),幫助中國發展經濟。
  6. 1984-2024,四十年資金持續外流到中國者,至少一兆美元以上,台灣資本形成長期低落,經濟成長衰退。
  7. 當前台灣經濟的怪現象: 官員普遍貪污,財政赤字增加,所得分配不平均度上升;工業區到處林立,農業區處處荒村;南部農地種電,有毒爐煤渣任意到處掩埋;河川砂石濫挖濫採;拆屋還地官商勾結,盜賣國有土地朋分;警察司法檢調包庇,主管單位圖謀搜刮,眾官為錢膽大包天。貪瀆橫行,無日無之。報章雜誌還在為大內宣而吹噓民進黨政權的政績!

綜合以上所述,可以歸納幾個為什麼一定要驅逐中華民國的主要理由:

  • 第一、 中華民國不是台灣人合法的政府,缺乏統治台灣的合法性。
  • 第二、 中華民國只能封殺國際法理和國際政治消息,再利用長期卵翼培養出來的共產新潮流民進黨,詐騙台灣人去投票,支持她在台灣非法統治剝削的正當性。
  • 第三、 中華民國沒有台灣澎湖領土主權,靠關起門來打狗,高壓統治、司法亂判、歧視主人、差別待遇、紊亂法度,進而卵翼台籍叛徒,繼續詐騙得逞,得以繼續在台灣吃香喝辣,前後共計八十年!

我們台灣(自治)政府是由極少數充分覺醒的台灣人,自始認定中華民國是不合法的政權。努力研究國際法理和國際政治,再根據美國憲法(1789年)、聯合國憲章(1945年)、舊金山和平條約(1952年)與台灣關係法(TRA),組織自治政府;再不畏艱難困苦,與國、共、民三個政黨兩個大國,進行超過十年的鄉民革命和階級鬥爭,就是一定要驅逐中華民國,為本土台灣人爭取自由,爭取天賦人權,爭取先解殖自治,再自決建國的機會。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