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檔】
臺灣自治政府 法務部 公文書
發文單位:台灣自治政府法務部
公文文號:TG-DOJ/ROC(法務人員)-101922-#001
發文地址:彰化縣二水鄉上豐村松柏巷13-1號。電話:04-8797783。
機密等級:無
受文單位:
正本:
1、 中國流亡在台灣治理當局 法務部。
2、 中國流亡在台灣治理當局 最高法院。
3、 中國在流亡在台灣治理當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各縣市分署。
4、 中國流亡在台灣治理當局 最高行政法院。
副本抄送:
1、台灣自治政府所屬各地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20縣市地方法院。
2、台灣自治政府所屬20縣市縣市長。
3、台灣自治政府所屬20縣市警察局及其各地分局。
4、美國大使館 (在台協會)。
5、美國國務院 (State Department, USA)。
6、美國國防部 軍事法庭 (Court Martial, Department of Defense)。
7、中國流亡在台灣治理當局 局長 蔡英文。
主旨:
台灣自治政府台灣基本法乃根據國際法及慣例制定,並檢附臺灣基本法一冊及台灣自治政府旗(即美國軍事占領旗)一面; 請升掛之,再依法運作,務請臺灣治理當局各單位公告周知所屬人員。
說明:
- 台灣自治政府於2022年10月16日,由本土台灣公民選出之國會議員審議通過台灣基本法案,全程錄影錄音送至美國國防部、美國國務院及各受文單位,務請各單位協助政權和平轉移。臺灣政府基本法之宗旨是基於普世價值,維護人權及為臺灣住民制定公正與平等的法律,以建立追求自由、民主、平等的、屬於臺灣住民的政府,俾便依美國最高法院Neely v. Henkel 180 U.S. 109 (1901) 判決之旨意,請求美國移轉臺灣地區之專屬管轄權,給1945年9月2日前臺澎住民及其後代子孫所自主組成之臺灣自治政府。
- 台灣自治政府成立是根據1945年10月24日生效之聯合國憲章第73條;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再根據1979年1月1日生效之美國臺灣關係法第2條、第3條、第4條、及第15條立法旨意,在美國軍事佔領下,由台灣住民自主行動組織政府,管理自身公共事務的自治精神,自主制定基本法。並依據台灣基本法建立立法、司法、與行政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體制。
- 戰後同盟國聯軍總部派蔣介石集團,派兵赴臺灣接受日軍投降,暫時軍事接管臺灣維持社會秩序而已。蔣介石竟趁二二八事件派兵來臺,三年之內殺死手無寸鐵之本土台灣住民21.6萬人之多(美國國會圖書館: CIA統計),引起國際公憤,制定日內瓦第三公約及第四公約,既鼓勵被佔領地住民組織軍隊抗暴; 又限制軍事占領方,不得對佔領地的住民徵兵、徵地、課稅及違反人權保障等議題。1949年10月1中共成立,中華民國滅亡。中華民國難民被驅逐流亡到臺灣之後,蔣介石集團竟藉口一紙無任何人簽名之開羅宣言,詐騙臺灣住民說,中華民國擁有臺灣澎湖主權,並在臺灣徵兵課稅,公然違反聯合國憲章、舊金山和約和日內瓦公約的規範!
- 臺灣菁英遭遇蔣介石罔顧軍事占領法的規範,繼棍子計劃種族屠殺後,對臣服的半山及倖存的少數菁英,則以特權蘿蔔賞賜之。然後展開中國詐騙術,針對臺灣戰後新生兒施以洗腦教育,歷四分之三世紀,前後達三代之久。讓臺灣人普遍沒有正確的邏輯思考和正確的主張,以致臺灣住民完全喪失自覺自救的能力!
- 臺灣自治政府諸君子,迫於體制內改革無方,國、民兩黨輪流執政,就都輪流貪腐,以致基層顛沛流離,年輕一代徬徨茫然;為救民倒懸,只好根據戰爭法法理,組織自治政府,透過國際法法理訴訟方式,爭取國內外通力合作鼎力支持。臺灣自治政府最終目標就是要結束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在臺灣澎湖施行。讓中國的回歸中國,去共享中國統一的喜悅!讓臺灣的恢復臺灣的原貌,讓臺灣和中國平起平坐,建立正常邦交,共享和平與繁榮。
- 由於臺灣前賢無能無知,只能在中華民國體制內委曲求全,無能在中華民國體制外據理力爭;以致國際法及戰爭法,如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及第147條,對台灣住民至高無上國籍人權的保障,長期無法實現。臺灣自治政府在2015年10月,爭取到美國白宮及國會承認,並由白宮總統Barack Obama的推薦,已經以臺灣的名義加入聯合國。當然,臺灣自治政府就成為臺灣地區唯一合法的政治實體。只要終止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在臺灣繼續施行,由臺灣自治政府接續掌握臺灣澎湖的行政管轄權。本府就立刻可以派遣臺灣代表正式參加聯合國大會。
- 務請中國流亡在臺灣治理當局各單位,公告周知各單位人員,以防繼續觸犯戰爭法罪嫌而遭受刑罰嚴厲的處分。
謹此佈達 幸遵行之
臺灣自治政府 法務部 部長 黃茂祥
2022 年 10 月 19 日
【影像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