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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自治政府第一屆臨時國會第十次會議會議手冊

  • 台灣自治政府
  • 臺灣自治政府

臺灣自治政府(臺灣政府)是依照國際法程序成立:

1、舊金山和平條約。
2、聯合國憲章第73條。
3、日內瓦第四公約。
4、海牙公約。
5、臺灣關係法。
6、美國憲法。

臺灣政府依據國際法程序辦理:

1、2013年4月25日在美國華盛頓DC向世界宣告臺灣自治政府成立。
2、2013年8月20日歐巴馬總統BARACK OBAMA簽署臺灣自治政府合法化申請案。
3、2014年7月7日進入中興新村行政大樓向全臺灣人民公告,臺灣自治政府(臺灣政府)宣傳啓蒙法理地位讓人民覺醒,並開始組織運作,管理本土住民(公民)的公共事務。
4、2015年10月19日美國國會通過臺灣自治政府是美國唯一承認的合法政府。
5、2016年1月18日,經白宮總統特使BILL BURNS傳達流亡當局蔡英文女士,並與歐巴馬總統確認必須於2018年5月20日前,結束中華民國殖民體制,離開臺灣與澎湖,回歸金門馬祖與平潭。
6、2022年12月7日與17日,臺灣自治政府全面收回臺灣、澎湖21條主要河川主權和臺灣澎湖領土主權,並發文公告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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