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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檔】 台灣公民身分證(TGID)發行條例草案

台灣政府總統府人事處 2021年12月4日 台灣自治政府第一屆臨時國會第六次大會備查案 准予備查。

一、宗旨:

為完成2013年4月30日上午8:30-11:30,與白宮總統顧問T. Nagayama對話要點中第七點的任務: 接下來就是加足馬力發行 "台灣人(公民)身分證 ",表示本土台灣人拒絕成為中華民國人及中國人,只認同台灣地位是「美占」。組織完備又在身分證發行數量達到某一數字(如,30萬份)以上,即可發函給美國白宮台灣小組(或總統),指示ROC政府停止一切運作,準備移交清冊,一切施政由台鑽治政府接管。這一條款與台灣護照之發行並行不悖。

 

二、法理依據:

  1. 1895年馬關條約第2條: 滿清大皇帝永久割讓台灣(含澎湖; 以下同)給日本大皇帝。
  2. 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73條: 二戰後的軍事戰占領地之佔領方必須輔助被占領地住民組織自治政府,建立住民自己的國家。
  3. 1949年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 軍事占領方不得剝奪占領地住民各項權益(生命、財產);不得變更占領地的公共團體和政府組織;也不得兼併全部或部分領土建立新國家 (Article 47 of GC & Par 365 of the Field Manual of the Army, USA)。
  4. 1952年舊金山和約第2條: 日本天皇放棄台灣的權利、名銜、和(台灣主權)聲請權*。
  5. 1952年舊金山和約第23條: 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家。
  6. 1979年美國台灣關係法第15條: 台灣住民可以組織自治政府,用以接替中國流亡到台灣之中華民國治理當局。 *天皇要放棄甚麼方面權利的聲請權? 美國為什麼教我們將來要公民自決建國? 為什麼自決建國限制在包括與小日本組織邦聯的四項選擇?原來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主張天皇放棄的聲請權(claim)的意思, 是天皇不得再有台灣主權的請求權。台灣將來要不要回歸天皇大日本帝制下的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 of Japan) 是台灣住民的權利,不是任何個人的權利。

 

三、發行辦法

  1. 身分: 任何人檢具二次大戰結束前祖父母和父母日據時期 (1985.06.17 -1945.09.02) 所發行的戶籍謄本、證明其為台灣公民身分者。
  2. 手續: 填列台灣公民身分證申請書一份,證明身分戶籍謄本,附最近半年照片兩張,及之前第三次發卡時申請之台灣人身份證舊卡,有舊卡者換新卡(工本費一百元),無舊卡者發新卡(工本費五百元)。
  3. 義務與權利: 台灣公民身分證(Formosan CitizenTGID Card)持有人,在台灣政府接掌政權後,只要支持台灣政府盡公民義務成為守法的台灣公民,就得享有全額福利津貼:諸如懷孕補助(0歲)、育兒補助(出生-2歲)、教育補助(2歲-18歲),及養老補助(65歲以上)等。 吸毒及違犯刑法各罪者,為不守法公民,不得生育及養育兒女,其未成年兒女應由國家相關機構委託其三等親恰當親人輔育教養。如無有三等親人再由公立教養院府育教育之。
  4. 本辦法若有未見完善之處、應經合法程序修改之。

 

臺灣公民身分證(TGID)發行管理辦法* 2023年8月27日


主旨:
現階段為當前臺灣(自治)政府組織發展,拓展人力資源,提高行政績效,落實台灣基本法之執行,草擬臺灣公民身分證(TGID)發行管理辦法,做為臺灣(自治)政府發展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健全組織的張本。


說明:

  1. 為發展基層組織,徵集基層人力資源,應大力推廣公民身分證 (TGID) 之申請案件,並簡化人事管理規則。
  2. 為達成上述目標,廢除台灣自治政府組織法,以仲裁委員會所訂立的紀律規章做為組織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則。除此以外, 凡是沒有成文規定者,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規範者,應配合社會環境,尊重個人權利,彈性處理,以符合台灣自治政府基本法和美國憲法的精神。

辦法:

  1. 凡是申請台灣自治政府公民身分證的個人,必須依規定繳交申請製作費用, 一百元或五百元;日治時期,個人、或父母、或祖父母、或曾祖父母的毛筆字手抄本戶籍謄本;並填列<台灣自治政府公民身分證申請表>內的各欄個人相關的基本資料。諸如: 姓名、生日、國民身份證(ID)字號、電話、住址、學歷、簡歷,自傳、黏貼照片,及國民身份證影本。
  2. 凡是要參加台灣自治政府組織的個人,必須填列<個人基本資料表>內的各欄個人相關的基本資料。諸如: 姓名、生日、身份證(ID)字號、電話、住址、學歷、經歷、黏貼照片等等。
  3. 只申請台灣自治政府公民身分證的個人,不填列<個人基本資料表>不參加台灣自治政府組織的個人,即為「普通公民」。
  4. 既申請台灣自治政府公民身分證,又填列<個人基本資料表>參加台灣自治政府組織的個人,即為「榮譽公民」。
  5. 凡是「榮譽公民」,在接受台灣自治政府法理建國學院義務的教育訓練,參加定期視訊會議,負責對一般市民宣揚法理和啟蒙教育工作後,應視個人意願和組織發展的需求,分派職務,擔任各級政府行政工作或議會組織的議員。為健全台灣自治政府組織架構,儲備人力資源,和未來接掌台灣澎湖行政管轄權作好準備。
  6. 「榮譽公民」在台灣自治政府接掌台灣澎湖行政管轄權後,視財源盈虧而定,除一份養老金外,得享有「普通公民」最多兩倍社會福利津貼的回饋。
  7. 本管理辦法的規定若有窒礙難行之處,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原標題為【臺灣(自治)政府組織發展管理辦法】,但是,因為內容以臺灣公民身分證(TGID)發行管理為主;所以,將標題改為【臺灣公民身分證(TGID)發行管理辦法】。以符合實際狀況!修改之。

 

臺灣自治政府(臺灣政府)是依照國際法程序成立:

1、舊金山和平條約。
2、聯合國憲章第73條。
3、日內瓦第四公約。
4、海牙公約。
5、臺灣關係法。
6、美國憲法。

臺灣政府依據國際法程序辦理:

1、2013年4月25日在美國華盛頓DC向世界宣告臺灣自治政府成立。
2、2013年8月20日歐巴馬總統BARACK OBAMA簽署臺灣自治政府合法化申請案。
3、2014年7月7日進入中興新村行政大樓向全臺灣人民公告,臺灣自治政府(臺灣政府)宣傳啓蒙法理地位讓人民覺醒,並開始組織運作,管理本土住民(公民)的公共事務。
4、2015年10月19日美國國會通過臺灣自治政府是美國唯一承認的合法政府。
5、2016年1月18日,經白宮總統特使BILL BURNS傳達流亡當局蔡英文女士,並與歐巴馬總統確認必須於2018年5月20日前,結束中華民國殖民體制,離開臺灣與澎湖,回歸金門馬祖與平潭。
6、2022年12月7日與17日,臺灣自治政府全面收回臺灣、澎湖21條主要河川主權和臺灣澎湖領土主權,並發文公告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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