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美國在臺協會谷立言處長求救聲明 台灣自治政府秘書長 游佳涔

 

致 美國在臺協會谷立言處長
求救聲明 台灣自治政府秘書長 游佳涔

2025年9月4日

台灣自治政府TAG不是台灣民政府TCG,台灣自治政府是依據1979年美國國會制定的台灣關係法第15條有關台灣的定義的successor governing authorities 而成立的政治組織,鼓吹建立台灣自治政府,用以取代接替流亡中華民國政權,建立台灣共和國,以擺脫流亡中華民國的長期佔領。

台灣自治政府近年來進行多次主張台灣的領土管轄範圍,並使用台灣自治政府名義發文通告台灣各縣市地方政府機關,雖然被控偽造文書,後經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不起訴處分,因為沒有偽造流亡中華民國官方文件之事實,流亡中華民國政權的各種指控均無法成立。台灣自治政府不是流亡中華民國政府,流亡中華民國政府沒有台灣的主權,當然不能擁有台灣自治政府的名義權。認定台灣自治政府以台灣自治政府的名義發文之文書,非屬中華民國政府的公文書,而屬私文書,不構成偽造流亡中華民國政府的偽造文書,偽造公文書,偽造公印文等罪名,已經做出不起訴之處分。

蔡吉源Gavin Tsai是台灣自治政府創辦人,今年7月30日由美國返台,在桃園機場被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令逮捕並羈押禁見。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的刑事傳票是在8月5日補製作發出,通知8月13日要出庭應訊,在此之前,蔡吉源7月30日已經被拘押禁見,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違反程序正義,提前抓人,目的何在?所為何事?第七艦隊台灣自治政府簡易軍事法庭傳票之案件,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已經在今年5月8日做出不起訴之處分了,流亡中華民國檢察官們互相打臉自己。台灣自治政府與流亡中華民國政府互不隸屬,沒有所謂的偽造文書,偽造公文書罪,這些罪名都不能成立!台灣自治政府乃是依據美國台灣關係法而成立,不在流亡中華民國的體制內,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流亡中華民國不是台灣!流亡政府沒有台灣的司法管轄權!

流亡政府台中看守所未把律師寄出的委任狀交到蔡吉源手中,直退回律師事務所,已違反行政不公 違反人權有意軟禁蔡吉源之意甚明。

蔡吉源無罪!請釋放蔡吉源!

游佳涔被台灣統治當局政治追殺

另外在2025年9月3號台灣自治政府秘書長游佳涔遭受台灣統治當局不明企圖到家裡搜索 追殺 生命受到威脅,游佳涔緊急請求美國政府保護安全和政治庇護。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內法,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是美國的佔領地,美國要依台灣關係法保護台灣,台灣自治政府呼籲AIT出面救人!

因防止台灣統治當局,防患行政狡猾,本人防範出擊陰險手段故聲明:

不自殺聲明游佳涔
謹此宣告,絕不自殺,絕不發生意外。

本人樂觀開朗,身體健康,近期至未來之年人生規劃都已妥當,交友廣闊,身無隱疾,且家中尚有老父需奉養,絕無任何自殺輕生之意圖。近期也未規劃前往外地旅遊踏青,生活作息正常,更無機會接觸木炭、毒藥、槍砲彈藥等危險管制物品。
本人並無任何使我困擾之慢性病或心理疾病,故絕不可能做出任何看似自殺之行為。
本人從無睡眠困擾,故不需服用安眠藥,更不會有服用過量的問題。
本人強調個人不酗酒也不吸毒。

本人近期嚴守其身絕不會接近下列地點,例如:

1. 開放性水域以及偏郊積水攤
2. 任何無救生員之游泳池
3. 有高壓、危險氣體,或密閉式未經抽氣處理之地下室、蓄水池、水桶等
4. 無安全護欄之任何高處
5. 任何施工地點(拆政府除外),包括製作消波塊之工地
6. 任何以上未提及但為一般人正常不會前往之地點

本人恪遵下列事項:

1. 開車或騎摩托車之前會檢查煞車部件、油門線等,並會在加油前關閉車輛電源與行動電話。
2. 絕不擅搶黃燈、闖紅燈。
3. 乘坐任何軌道類交通工具,本人一定退到警戒線後一步以上,直到車輛停妥。
4. 騎乘機車必戴安全帽;乘車必繫安全帶。
5. 絕不接近任何會放射對人體有立即危害的輻射之場所(如核電廠)或設備。
6. 颱風天不登山、不觀浪。

。本人將盡可能注意居家電器、瓦斯、火源之使用。
。本人居住之房屋均使用符合法規之電路電線,絕無電線走火之可能;
。本人絕對不在家中置放過量可燃性氣體或液體。
。浴室中除該有之照明外,不放置任何電器用品,
。睡覺前會關閉大量耗能電器,僅保持電燈、冰箱、電扇外之所有電器開關。
。本人絕不會與隨機的不明人士起衝突,並盡可能保護自我人身安全。

若本人被發現死亡,且現場無外力及打鬥掙扎痕跡,如在車內房間等等隱蔽場所,絕非本人自殺。

證據附件:

1、台灣自治政府秘書長游佳涔(美國第七艦隊台灣自治政府簡易軍事傳票)被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偽造文書不起訴一份。
2、台灣自治政府秘書長游佳涔(美國第七艦隊臺灣自治政府簡易軍事法庭傳票)被台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查防害秩序法不起訴一份。
3、未到傳票出庭日,就強制收索羈押禁見的傳票: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蔡吉源刑事傳票證明一份。
4、一峰國際法商業法律事務所:寄給台中看守所的律師委任狀,沒有交給蔡吉源本人,台中看守所直接原封不動退回律師事務所信件影本一份。
5、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一份。113年度易字第2335號,被告蔡吉源竊佔土地(台灣自治政府河川領土主權公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判決蔡吉源無罪。
6、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一份。113年度易字第15號,被告蔡吉源竊佔土地(台灣自治政府河川領土主權公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判決蔡吉源無罪。
7、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一份。11 Z年度易字第11712號,被告蔡吉源竊佔土地(台灣自治政府河川領土主權公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判決蔡吉源無罪。
S O S聲明人:美國憲法宣誓人,日內瓦第四公約被保護人,台灣自治政府秘書長
公民 游佳涔 求救☎️0936607119